龙华法院联合深圳消费者委员会探索机制化解会员卡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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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23-03-15 14:40

南都讯 记者覃仕林 通讯员王佳淑 廖灵觉  近年来,通过充值预付获得优惠折扣的消费方式备受消费者青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案件办理中,发挥深圳消费者委员会公益性职能优势,引导消费者向其寻求法律帮助,为消费者高效维权“加码”。

消费者预付2000元充值会员卡,商家停业后剩余1700元未消费

据介绍,2020年11月27日,潘某某在深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会员卡并预付充值2000元。2021年5月26日,该餐饮公司改名为“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随后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通知《一元转让500万元精装修店铺》,便正式停业,导致潘某某会员卡内1700元余额无法继续消费。随后,潘某某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退还餐饮费用1700元及相应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因此,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引导潘某某向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介入调查后,委托工作人员及律师作为潘某某诉讼代理人,为其诉讼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双方已实际建立预付式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法院判原告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实际建立预付式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全面、妥善地履行预付充值餐饮费用的义务,被告发布转让通告,且已实际停业,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

最终,龙华法院作出判决:一、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解除; 二、被告深圳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某某退还餐饮费用 1700 元以及利息。

针对“预付卡退费难”现象,法院建议规范商家经营行为

据了解,上述案件是龙华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深入探索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多方联动有效机制的成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能,支持消费者诉讼;龙华法院高效处理此案、妥善解决纠纷,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龙华法院与深圳消费者委员会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全方位、高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贡献实践经验。

预付卡消费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领域广泛存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消费、繁荣市场,但在实际消费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办卡过程中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或者在后期服务中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提高商品价格;预付卡合同中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发行预付卡后,部分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在重新整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侵害预付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龙华法院明确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要求其退还余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方面切实维护预付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效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敦促其自觉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责任,为解决“预付卡退费难”乱象贡献司法力量。

编辑:覃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