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学术年会在京举行。在“涉外领域网络与信息法治”分论坛上,有专家提出,相比在内地的自贸区设立离岸数据中心,国际化程度更高的香港或许更有优势。
上个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自今年6月起施行。至此,我国个人信息出境的三条路径——安全评估、保护认证、标准合同的具体合规要求基本清晰。
不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认为数据跨境依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他看来,数据跨境广义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业务合作,主要由监管部门关注业务流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另一类是因执法或者司法目的跨境调取数据。而在地缘政治挤压下,这两条路径开始交叉并互相挤压。
洪延青表示,现阶段存在他国对中国做出业务跨境流动限制的现象。比如滴滴、TikTok在国外运营的数据不能拿回来、微信和WeChat要“切分开”,都是因为公权力的介入增加了评估的复杂度,同时基于司法和执法目的的数据调取也会挤压业务空间。
“原本是两件不同的事,现在在地缘政治的挤压下变得交叉了,导致咱们国家在数据的评估,包括对离岸数据中心是否建立上都会考虑得比较复杂”,他强调,这里考虑的不是业务安全的问题,更多的是会不会让外国的公权力部门调取到数据、进而危害数据安全。
关于离岸数据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王建冬曾撰文写道,近年来小米、传音等手机厂商的海外用户数据中心大多设于新加坡等地,运营维护成本较高,很多企业希望设立离岸数据直联通道,在境内设立离岸数据中心,为其自身海外业务数据托管提供便利。他建议,面向南亚、东南亚、中亚等方向探索建设若干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打造入境数据与国内数据完全物理隔离的基础环境。
今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拓展数字领域国际合作空间,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数字领域合作平台,高质量搭建数字领域开放合作新平台,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国际规则构建。
此前发布的“数据二十条”也多次提到数据跨境流动。如在“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中提到,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
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王春晖教授在会上指出,跨境数字贸易的基础设施主要指国际离岸数据中心。国际离岸数据中心一般只对境外用户(包括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服务,在跨境数据流动安全和自由传输之间取得平衡。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20年11月18日,长三角离岸数据中心在南京江北新区揭牌。还有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推动试点离岸数据中心。
但王春晖认为,在国际化程度更高的香港设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或许更有优势,比如使用国际互联网专用通道,让数据和信息上传/下载自由流动,并与国内互联网物理隔离。在特殊监管区内的国际离岸数据中心,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属于数据特区。
“特区内的国际离岸数据中心,它既具有境内的特点,也具有境外的特点。”他说,这有利于大家共同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来,因为“其他国家也可以投入”。另一方面,它不面向境内用户,只对境外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不过这些境外用户必须在国内注册。
采写:实习生赵月 南都记者蒋琳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