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征求意见:禁养的烈性犬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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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3-30 17:48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征求意见稿合计22条,对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更细致的解释。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

离异父母应承担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其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请求赔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清偿债务时,承担赔偿责任的监护人主张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那么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离异父母如何担责呢?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该子女的离异父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离异父母的责任份额,可根据各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父母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此外,工作人员以执行工作任务的名义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刑事案件已完成的追赃、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禁养的烈性犬致人损害

不适用免责事由

征求意见稿还对动物致人损害、高空坠物侵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18条规定,当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高空坠物的情况,若出现没有具体侵权人的时候,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当能确认具体侵权人时,具体侵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对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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