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湾财社讯 3月29日上交所消息,对万通发展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万通控股在股份冻结事项尚未披露期间,于2023年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0万股公司股份。在相关文件已明确股份冻结事实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监管多次督促并发出函件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迟延,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多项规定。
(相关文件及链接:《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编辑: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