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董不独”的现状有望改变!4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条件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
独立董事制度由来已久。2001 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全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2 年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法规整合工作中将《指导意见》修订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经过多年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尤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大股东侵占、财务造假等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相比监事会等其他监督机构,独立董事能够参与董事会决策,强化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监督,是防范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的市场化手段之一,具有其他企业监督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有效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监督体系、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证监会起草《办法》并作为部门规章颁布实施。
《办法》涉及内容甚多,除了明确立法目的、独立董事定义、独立董事定位、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等内容,还涉及“任职资格与任免”。
具体来说,《办法》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等规定,建立独立性定期测试机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进行相应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二是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建立提名回避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促进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同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要求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职责与履职方式上,《办法》一是具体列举独立董事应当履行的职责及重点监督事项;二是通过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搭建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并对原有分散规定在其他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21 类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和限缩,要求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增加独立董事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 ;对非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不再强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促进独立董事合理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更好履行监督职能。
此外,在履职保障上,《办法》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从人员组织、知情权、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上市公司推动独立董事提前参与重大复杂事项研究论证等环节,促进独立董事履职与公司内部决策流程有效融合。二是强化对相关主体 不配合、阻挠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管机构与独立董事的沟通渠道。
此外,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上,《办法》一是明确证监会、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职责,并规定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 对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日常监管予以配合。二是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办法》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三是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列举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编辑:王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