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以来,其中有关死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定引发的争议一直存在。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北互法院”)披露了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称“个保法”)颁布后该院审理的首例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权利的案件。
该案中,四原告尝试登录近亲属死者李某在员工端App上的账号查阅其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发现账号已被相关公司停用,无法查阅。四原告认为相关公司停用账号的行为严重阻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后北互法院认定,四原告有权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但无权采取直接登录死者生前个人账号的方式行使,且相关公司已为四原告行使权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径,不构成侵权。最终驳回四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近亲属查阅死者个人信息受阻,状告平台
本案中,死者李某为四原告的近亲属,生前从事某平台北京地区的相关业务。四位被告分别为该平台北京地区业务运营主体、该平台员工端与用户端App的运营主体,以及为李某结算薪资的某人力公司。
李某于2021年意外去世。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尝试登录李某在员工端App上的账号查阅李某的考勤记录等个人信息,但发现该账号已被被告二深圳某公司停用,相关信息无法查阅。
四原告认为,被告二停用李某账号的行为导致其无法查阅李某的个人信息,进而严重阻碍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此外,四原告认为四被告基于各自的业务需要,均曾处理李某的上述个人信息。因此,四原告将四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提供其主张的李某相关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个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被告二辩称,在李某去世后停用其账号属于正常管理活动。虽然其停用了李某的账号,但在员工端App的隐私政策中对于用户及近亲属调取个人信息有清晰指引,已经提供了供四原告调取李某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
另外,四被告共同辩称,其均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四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也无法向四原告提供其主张的个人信息。
平台拒绝近亲属直接登录死者账号行使权利合理
北互法院首先明确,根据个保法规定,四原告作为李某的近亲属,主张李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针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为维护四原告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李某生前未另有安排。
北互法院审理后认定,首先,四原告要求四被告提供李某的考勤记录等特定个人信息,属于对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权利;其次,经查上述个人信息可能涉及李某死亡原因,四原告已经据此另案起诉,四原告系通过对李某的个人信息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李某生前对其死后近亲属如何行使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作出相应安排。因此,四原告有权对李某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既然四原告有权查阅李某相关个人信息,那么其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是否合法?
北互法院明确,个保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近亲属以一切手段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具体而言,一方面,死者生前个人网络账号除了包含近亲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信息外,还可能存在死者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隐私,如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死者账号查看相关内容可能明显违背死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该账号内还可能涉及第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直接允许近亲属登录查看相关内容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此外,李某的账号还涉及案外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等内容。因此,被告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允许四原告直接登录李某账号行使权利并无不妥。
被告二在辩称时提到,其已提供了供四原告调取李某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否认侵犯四原告的个人信息权利请求权。
对此,北互法院经查后认定,被告二确已在隐私政策中规定了就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行使权利的联系部门及具体联系方式,为四原告行使权利提供了其他合理途径,不存在拒绝四原告行使权利的情况。此外,四被告确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四被告不构成侵权,也无法提供李某个人信息。
最终,北互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该案为死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实践范本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个保法施行一年半以来,部分条款至今暂无配套政策和实际运用案例,企业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惑。有关死者个人信息的条款便是如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左晓栋曾指出,应高度关注法律规则制定后的解释细则,并分享了有关死者个人信息纠纷的一个案例。
有一位儿子不幸在国外自杀身亡的父亲,希望获取儿子生前的社交账号以作怀念,于是他借助个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完成了这一心愿。然而,由于这位父亲认定儿子的死亡与儿子的女友有关,在拿到账号后,利用该账号曝光其女友隐私并发表大量不负责任的言论,后来导致女孩轻生。
左晓栋认为,个保法中有关死者个人信息继承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例如自然人去世后,其微信账号里的钱有没有、有多少——这便是与“合法、正当利益”有关。该案例中父亲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此外,个保法规定近亲属可以对死者相关个人信息行使的权利包括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并不包括利用死者的账号再次发声。
然而,这一观点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争议。有企业法务认为,个保法并未列举穷尽近亲属可以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的权利,其中使用了“等”字,因此该父亲在通过合法手段获取死者个人信息后,利用其社交账号再次发言或许并无不妥。他甚至提出,立法部门并没有明确这个“等”字不包括“复活”账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在评价前述北互法院一案时指出,该案为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提供了先导式的实践范本,其现实意义有三:一是明确了用户去世之后,个人信息处理者仍然应当承担死者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义务,允许死者近亲属查询、复制死者的个人信息。
二是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死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履行边界,包括“提供调取死者个人信息的其他合理途径”“基于业务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再实际控制死者的个人信息”等。三是确认了自然人在查询、复制个人信息的合理边界,即需要符合“合法、必要、正当原则”。
综合·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