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行权将有合法凭证!北京数据知产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3-05-16 19:59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21日。

《征求意见稿》从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合法凭证,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获取收益等权益。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不予登记

《征求意见稿》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多部法规规章制定而成,共设有五章,分别为总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附则。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即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有权登记者包括合法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涉及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征求意见稿》特别列举了九种不予登记的情况,包括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重复登记或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等。

申请人在进行登记时,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明确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等信息。

针对算法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质押应提前申请变更或备案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还有哪些步骤?《征求意见稿》显示,登记机构依据该办法规定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在登记效力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合法凭证,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获取收益等权益。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涉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或者以协议获取数据的,其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如果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在注销登记方面,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因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情形导致原登记主体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主体进行注销或者转移登记;如无新权利主体,则由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变更登记和备案作出详细规定。权利人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质押、许可运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者备案。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为单位时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或者申请人为自然人时发生死亡等情形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深圳此前已率先推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业务

事实上,北京并非首个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地区。去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通知,明确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八地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同月,深圳上线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

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博鳌亚洲论坛上透露,截至今年2月底,深圳已经发放了36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会上,申长雨还提到,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基础制度的支撑,只有夯实基础制度,才能真正让数据合理流动、充分利用、高效地保护起来;而其中,数据的产权制度至关重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与数据权益相关的诉讼案件,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无法起到推动数据流通、交易的积极性作用。因此,还需要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数据产权制度。

去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也明确提出探索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上述意见要求,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

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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