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探索更进一步!北京出台管理办法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3-06-01 20:01

为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北京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的探索更进一步。

5月30日,在2023年中关村论坛的一场主题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平行论坛上,一项重要的成果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根据这份管理办法,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将能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专家告诉南都记者,这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公示公信的问题,便于数据相关方更好地主张和行使数据权利。

在《管理办法》发布现场,南都记者获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还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订了三方协议,将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交易等领域开展合作。

北京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5月1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草案(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5月21日。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份《管理办法》早已开始酝酿。去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地方成为首批试点地方。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批复后,北京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中科院战略咨询研究院开展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研究。今年,着手制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来,先后组织了四次风险论证,邀请了研究机构、登记实务部门、数据市场主体、数据公司等,从不同角度听取了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

5月30日上午,2023年中关村论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的平行论坛在北京举行。在“成果发布”环节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立权进一步介绍了《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他表示,《管理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重点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登记主体和登记程序等主要事项。为了更好开展登记工作,周立权在会上透露北京知识产权局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不仅如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下一步,我们将完善登记平台建设,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相信《管理办法》能够助力北京数据产业发展,为数字标杆城市建设贡献知识产权力量。”他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在评价《管理办法》时表示,这样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公示公信的问题,便于数据相关方更好地主张和行使数据权利。

南都记者从论坛现场获悉,当天北京知识产权局还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签署了数据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流通、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及业务研讨等领域相关合作。

哪些数据可以登记知识产权?登记有哪些步骤?

《管理办法》共25条,分设总则、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和附则五章,将自今年6月19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年。

就具体内容而言,《管理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数据持有者或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有权登记者包括合法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南都记者对比《征求意见稿》发现,《管理办法》在部分条款的表述上与其存在差别。比如在对登记对象的定义上,《管理办法》新增了经“算法处理的”和具有“智力成果属性”两项条件。

要完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有哪些申请方式?《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申请表中需包含登记对象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及数据集合形成时间、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等十类信息。其中,“数据集合形成时间”系此次新增。

针对算法规则,《管理办法》要求简要说明数据处理过程中算法模型构建等情况。涉及个人数据、公共数据的,还应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情况进行说明,确保不可通过可逆模型或者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

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登记主体自行申请登记和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两种申请方式,《管理办法》还新增了一种情况——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具体而言,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此外,《管理办法》还列举了七种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况。包括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者公证的;存在未解决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纠纷的;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等。其中有关权属诉讼纠纷的情况,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为“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这意味着,《管理办法》对这类情况范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缩限。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管理办法》要求登记机构依规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在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若通过审查且无异议,将签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证书效力和有效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依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凭证,享有依法依规加工使用、获取收益等权益。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涉及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及以协议获取的企业、个人数据,其协议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以相关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

在变更登记和备案方面,《管理办法》还要求权利人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质押、许可使用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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