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通讯员 吁青 任玲霞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既涵盖了严厉惩治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也包括依法打击贩卖“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犯罪和因吸毒诱发的次生犯罪。
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境内与境外、传统与新型、网上与网下等相互交织下的各类毒品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打赢禁毒人民战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
【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某、陈某某结伙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二人与其各自同居女友共同租住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某小区。经查,2015年2月至3月,刘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479.4克,陈某某先后两次向林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共16千克。
同年3月17日,刘某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藏于租住小区地下停车场一越野车内,其间陈某某到高速公路出口处望风,从车内查获手枪2支(经鉴定是枪支)、子弹2发(经鉴定是弹药)、甲基苯丙胺15.3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
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是一起典型大宗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大宗贩卖毒品,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刘某还随车非法持有枪支,罪行极其严重,均系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
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不动摇,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对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被告人颜某系汕尾市海丰县的吸毒人员。2021年10月3日,被告人颜某因向父亲要钱买毒品遭拒,遂将其父按压在稻田泥水中殴打,致其被挤压胸部合并溺水窒息死亡。颜某在逃离过程中拨打了120电话,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颜某吸食毒品后杀害至亲,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严惩。
吸食毒品给吸毒者本人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伤害,对家庭、社会也带来严重危害。
吸食毒品致人行为能力失控,诱发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