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虚报落后产能骗补案”引争议:是滥用职权还是合理作为

南方都市报APP • 察时局
原创2023-07-02 12:55

日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湖南一起“虚报落后产能骗补案”引发外界关注:该案自2015年案发以来因各方争议巨大,在司法程序中已有8年,目前仍在二审中尚未宣判。

2015年,湖南双峰县经信局原副局长朱卫国、双峰县永丰镇原企业办主任龙平均被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2人被指控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为两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的申报和验收。涉案两家企业的股东等3人也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诈骗罪。

对于该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无罪,其后检方两次提起抗诉。法检存有不同意见的焦点之一是:两家企业不符合财政部等4部委曾规定的“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资金奖励条件却申报成功,但申报过程中,这一申报条件不断调整放宽至最终取消。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实行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补政策以来,地方曝出不少虚构项目、伪造申报材料的骗补案件。为满足“连续三年生产”的奖励条件,有的企业虚报材料,是否以诈骗罪论处各地尺度不一,也曾有改判无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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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河北省滦南县一家新型建筑材料企业生产车间工作。    近年来,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培育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为重点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赋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发

省经信委认为“合理作为”,检方两度抗诉要求重判

在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上,潭丰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度是县里的招商引资项目。但在2009年左右建成后,当地村民因担心环境污染阻工,企业一直未能正常开工。另一家洋荆锌品厂,则因生产经营不善,2011年停产,企业法人欠债外逃。

这两家“僵尸企业”,正赶上“淘汰落后产能行动”。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划定了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明确财政资金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和奖励。随后,淘汰落后产能的一系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密集出台。

两家企业先后在2011年、2012年被永丰镇企业办和县经信局纳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上报,经层层审核认定,两家企业最终分别获得86万元、85.5万元的财政奖励资金。

透过双峰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回溯两家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经历的政策变动过程:

2011年2月,潭丰锰业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申报奖励资金时,依照的是财政部2007年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只要求“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企业符合当年度的淘汰方向”。

2011年4月,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下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增加了一个条件:“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为达到这一重要指标,在后续的申报核查过程中,潭丰锰业、洋荆锌品厂虚造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电费凭证等申报资料。

2012年,财政部发布通知,放宽了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的条件,将“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改为“近年来处于生产状态”。2年之后,工信部、财政部再次发文取消了“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申报门槛。

2015年5月,湖南双峰县“虚报落后产能骗补案”案发——湖南省双峰县检察机关对县经信局原副局长朱卫国、永丰镇原企业办主任龙平均、涉案企业股东等5人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为两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了财政资金奖励的申报和验收。

案发后,2016年,双峰县经信局曾发函向湖南省经信委请示相关政策把握。对奖励条件,湖南省经信委复函称:国家在实施中央财政奖励政策中,有一个调整和完善的过程,关于“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奖励条件(非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条件),在执行过程中全国很多省市均有反映,认为难于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对该条件执行存在宽松不一的现象,国家也于2014年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双峰县在工作中的类似做法,应视作合理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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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信委复函。资料图

复函还称:“双峰县的淘汰落后工作应予肯定,在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上做出积极的贡献。”湖南省经信委还提供了一份工信部2015年8月给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关于对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给予解释”的复函。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在这份复函中表示:淘汰落后产能以拆除设备,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为标准。已停产的企业,只要落后生产线仍存在,主体设备未拆除,尚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按相关政策要求,可列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综合各方面查明的事实,2018年12月,双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均无罪。双峰法院认为:两家企业申报奖励过程中,有不符合政策的阶段,到本案未审结之前,两家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是符合新政策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申报材料有部分不实,但关键事实(即厂子是真实、合法的)没有虚构。

2021年4月,双峰县法院作出重审的一审判决认定朱卫国、龙平均、肖文、王寿华滥用职权罪,判处朱卫国有期徒刑1年、龙平均有期徒刑10个月,均缓刑一年;肖文、王寿华免予刑事处罚(注:被告人胡松柏在审理期间死亡,终止审理)。法院还认定,肖文等人不构成诈骗罪。

这次判决后,双峰县检察院再一次抗诉,认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作出重判。


企业虚报材料申报补贴就是诈骗罪?各地尺度不一

公开消息显示,自2010年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政策以来,各地陆续曝出多起虚构项目、伪造申报材料的骗补案件。湖南祁阳、祁东两县就曾曝出“协助企业骗取淘汰落后产能财政专项资金”案。

据审计发现,2008年至2012年期间,湖南省祁阳县和祁东县74家小型造纸等企业通过编造纳税记录、伪造营业执照等方式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两县的主管部门明知这些申报企业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仍坚持上报或组织企业违规“打捆”申报,最终骗取财政资金9960万元。这一线索被移送至中央纪委组织查处。2015年4月,衡阳市、祁东县、祁阳县纪委共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公安机关对涉案企业主立案42人;追缴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454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涉淘汰落后产能的案件中,为满足“连续三年生产”的奖励条件,有的企业虚报材料,最终是否以诈骗罪论处,各地尺度不一,也有改判无罪的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河南焦作“陈立影、王希京诈骗案”中,2011年2月,陈立影、王希京二人在公司名称变更、停产停业、无相关淘汰设备、不符合“近三年连续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编造虚假基本情况表、虚假公司简介等材料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骗取财政奖励资金525万元,二人一度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诉后,法院改判无罪。法院判决书中披露了改判的一个依据:2014年河南省检察院发布《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除此之外,此前曾被媒体报道的湖南祁东县八旬老人李良毛,也是因虚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最初以涉嫌诈骗罪被捕后,获得国家赔偿;又被指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该案经中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检方随后提起抗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采写:南都记者 程姝雯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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