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7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通知显示,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确保“应清尽清”。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坚决破除影响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妨碍商品要素资源畅通流动障碍和隐性壁垒,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南都记者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在预防制止行政垄断、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方面动作频频。
今年4月,《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布,新增“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行为”等内容,紧随新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的条款。
此外,《规定》对于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违法主体,在原有主体“行政机关”基础上,补充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紧随其后,市场监管总局在5月12日公开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第三方评估等内容。
起草说明指出,上述条例旨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诗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