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下称生成式AI)提出了基本规范。
这份文件将生成式AI定义为“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并给出了二十四条具体内容,分为总则、技术发展与治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五大部分。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生成式AI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而《办法》则明确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本规范。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份文件的总则中明确了生成式AI的内容偏见与管理、市场秩序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提出生成式AI服务“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同时,《办法》也从技术开发层面强调了生成式AI的训练数据的重要性。第七条提出,应当依法开展生成式AI的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此外,明确了数据标注的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也对生成式AI的用户提出了要求。比如,第十四条提出,当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采写:南都记者 杨博雯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