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新规征求意见:平台应支持一键取证,健全网暴信息样本库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3-07-14 16:38

只是“染了粉色头发”,一个女孩就被群起而攻之;给父亲送饭的女儿出于善意打赏了快递小哥200元后,反而引来“怎么不多给一点”的批判……这些毫无逻辑、缘由不明的语言暴力顺着网线“纠缠”上一个个普通人,带来触目惊心的结局。

网络暴力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2018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一份蓝皮书显示,近三成青少年遭遇过网络暴力辱骂。调研工厂曾在两会期间发布一份针对全国3591名受访者进行的问卷显示,有六成受访者经历过网络暴力,近八成受访者认为治理网络暴力程度为紧急,近七成人支持尽快出台《反网络暴力法》。

本月7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回应了这一关切。《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三十一条,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并从网络暴力信息的取证、防护、投诉等多个环节明确了平台责任。

有专家认为,该规定将成为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一个突破,将为相关执法提供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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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平台提供一键防护、一键取证功能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章三十一条,其中对平台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平台建立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提供一键防护、并要求平台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防护。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进行监察预警并及时处理;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讯、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而针对网暴中常出现的“取证难”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提高证据收集便捷性。依法依规为用户维权,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提供及时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征求意见稿》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各级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处置不及时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看来,《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网络暴力的酝酿和生成阶段,从网络信息内容和用户账号的两个抓手,通过落实平台责任和用户权益保护来将网络暴力消弭在治理前段,并通过用户权益保护将网络暴力受害者的伤害降至最低,“我们如果把网络暴力的酝酿、生成、发展、结束看做是一个链条,前段时间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出台的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后端的责任追究,《规定》的出台则针对其‘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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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定义仍需进一步明确

“如何定义网络暴力”,一直是网暴治理中的难点所在。这一次,《征求意见稿》对它明确定义——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暴力信息的清晰界定填补了相关空白。相关规定界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三大特征:首先是集中性,网暴是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其次是违法性,对于个人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都是违法行为;最后是不良性,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都属于不良信息,“这些是征求意见稿中具有突破性的创新内容。”

张凌寒则向南都记者指出,尽管如此,这一定义仍有不清晰之处,如“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在实际操作中就较难定义。胡钢也认同了这一观点,“‘道德绑架’可能是首次出现在部门规章中,(使用时)需要特别慎重。《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在没有社会共识背景下应该慎用,或者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单独定义为妥,以免执法上的困扰。”

张凌寒也同时指出,很多平台已经做出了积极的尝试。她以2023年3月视频平台B站发布的《关于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类内容的倡导》为例,指出其中明确了“对动机意图、道德立场等难以自证的心理态度或单纯通过主观臆想推测,对他人进行攻击”的言论属于被限制的范畴,例如“这 UP 主在国外生活过,屁股歪”“我认为这个曲子作者是抄袭的,因为印象中这歌在哪儿听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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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匿名言论也应严守底线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掀起不小讨论。根据第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南都记者注意到,有不少声音认为这一条文“过于一刀切”。

对此,张凌寒表示,导向不良的尺度把握在多次“清朗行动”中都有较为明确的指向,如通过伪造场景、编撰细节、虚构经历等手法摆拍制作的导向不良,以丑为美、以耻为荣、损人利己、好逸恶劳等挑战人民群众认知底线,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短视频,错误历史观、民族观等。虽然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不良导向规定较为模糊,但在实践中已经摸索了一套较为完整成熟的指引。

胡钢同样指出,使用匿名方式发表言论,是公民言论自由和民法典规定的姓名权的重要体现。但同时,基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言论者也应严守底线不损平衡保护言论自由和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我国网络领域执行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方式,以充分体现言论自由保护和网络秩序维护的恰当平衡。”他补充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网络暴力信息恰恰也损害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即侵害了隐私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这也为准确识别不良内容导向的内容提供了参考标准。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6日。其间可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或发送电子邮件至:wbzl@cac.gov.cn提出意见。


采写:南都记者胡耕硕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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