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司法审判带来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如何保护数据权益,厘清传统智力成果的适度垄断与数字经济开放共享的边界,需要裁判者的经验与智慧。
为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保护,7月12日,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第一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研讨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谢甄珂结合调研情况,分享对于加强数据司法保护的思考。据了解,2022年下半年,北京知识产权成立了数据保护专班,开展数据授权和数据保护方面的专题调研。
谢甄珂认为,当前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呈现出三大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多种可能性。根据数据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或者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通过《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对于一些扰乱社会市场竞争秩序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数据抓取、使用行为,或数据垄断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其次,数据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观点争鸣。”据谢甄珂介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数据知产保护提供各种可能性,但很多数据往往不具备作品或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够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对于这类数据是否当然能被纳入竞争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观点。
不仅如此,谢甄珂还谈到竞争法对于数据司法保护的供给不足。她指出,数据承载的利益主体多元化,使得数据权益归属问题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而数据权益归属是数据知识产权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在数据权益还没有得到法定身份的情况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数据保护的适用标准仍不统一;对于能够纳入到竞争法保护范畴的数据权益以及归属,亟待立法明确。
基于上述三个特点,数据保护专班提出了“数据赋权三步走”设想。
第一步,提炼司法裁判规则,即在数据实现立法前,根据数据及数据竞争行为的类别归纳保护方式和途径,从现有司法实践中提炼出数据权益保护的裁判规则。
第二步,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契机,在法律中设立一个数据专章,明确能够纳入竞争法保护的数据权益的保护要件和不正当数据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三步,审慎、有序、有限地进行数据赋权。考虑到数据内容的无边性、不确定性,以及数据利益的多元性和交叉性特征,即使对数据权益设置专有权,也应采用弱保护即有限排他权的思路。而且,要根据不同数据类型设置不同权能,再根据数据不同来源赋予不同主体相应权能。
“此外,针对可能出现的数据类型设计一个兜底性权利,并兼顾到不同主体类型和数据类型来配套设置相应的权利限制制度。”谢甄珂补充道。
本次研讨会共有来自北京市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基层法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单位领导和专家及平台企业代表共40余人参加,与会嘉宾都分享了各自观点。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