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证监会拟再出新规!
7月21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强调,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证监会也表示,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
有资深金融观察人士认为,《规定》是对《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与时俱进后的细化。
“《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意在规范大股东或内幕知情人减少短线交易,不从短线交易里获利,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发展与国资国企研究所副所长、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余洋对南都湾财社记者如是分析。
那么,复杂场景包括哪些?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解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 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必然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同时,在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义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响沪深港通机制正常运行。
这些复杂场景如何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定》又将如何影响市场与投资者?
余洋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定义为例:“近年来,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的产品和业态,比如说一个境外投资人名下可能有n个产品,那么到底是合并算,还是分开算,会不会触发上述5%的规定?此外,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仅作为集合名义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是否被视为前述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又比如说可转债,以前投资者假如持有了百分之四点几的股票,就可能不敢再买可转债,因为如果转股的话,是否会触发上述5%的规定,比较模糊。”
余洋补充道,新规对上述以及其他诸多情况做了豁免,减少了投资者对制度上的担忧,这将大大促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编辑:王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