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张小玲 企业未将员工实际工资明确在劳动合同,导致员工离职时月工资结清数额产生争议,深圳人社近日公布这一案例仲裁结果,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采信了员工8000元/月的工资标准。
员工离职前还有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和公司把工资结清。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在官微上公布一个案例与离职结算工资数额相关,并建议用人单位把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到,丁某入职时劳动合同里约定每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但未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工作不满1个月,丁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时双方因为工资问题产生争议。丁某要求公司按8000元/月的标准计发工资,公司辩称丁某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
2021年8月10日,丁某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销售专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每月发放丁某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2021年8月27日,丁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因公司未发放丁某在职期间的工资,丁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入职时口头约定的8000元/月的标准发放其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5149元。
此外公司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丁某的月工资标准是多少是争议焦点。经裁决,仲裁委认定,丁某每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裁决深圳某公司支付丁某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149元,即(8000除以21.75乘以14)。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8条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丁某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未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在此情形下,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丁某的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丁某主张的工资标准8000元/月不高于2021年底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仲裁委员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计算确定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数额。
其法律依据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8条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再确定。
编辑: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