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南都:贯彻民法典精神,保护善意救助者不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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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8-02 11:56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司法裁判中,法院是如何支持善意施救、见义勇为等正当行为免责的?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志远在最高法发布会回应南都记者称,实施见义勇为等正当行为不承担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受助人把救助人告上法庭,甚至被判承担责任的事件,考验着公众的良知与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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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远称,为此,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称作“好人法”,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助人为乐的高尚行为,保护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陈志远称,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送上“护身符”,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例如,最高法本次发布的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王某某诉梅河口市某热电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是一起因救人未成功反使自己受伤而引发的纠纷。法院将王某某在危急时刻慷慨赴险、勇敢救人的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并认定热电公司为侵权人,用鲜活的案例阐明了救人未果但因此受伤亦应得到赔偿的司法理念,是弘扬“舍己为人、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典型体现。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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