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在京召开“反垄断法15年:如何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壮大”主题研讨会。这一天也是新《反垄断法》落地实施一周年纪念日。
研讨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从实务的角度,分享了他对明确反垄断处罚规则的看法。
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增高
2008年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开始施行。经过多年实践,这部法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为此,《反垄断法》迎来首次修订,并于去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新《反垄断法》的一个变化是,提高了原有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将明显增高。
比如“应报未报”案件的顶格罚款额度从50万调整为5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则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罚款。在垄断协议部分,也增加了个人责任的认定。
值得关注的是,新《反垄断法》还增加了特别威慑条款,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将罚款膨胀到2-5倍。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处罚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和执行,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长期从事反垄断法实务的黄伟认为,《反垄断法》实施15年以来,随着一些案件的积累和落地,不少执法细节已得到明确,但在认定处罚规则的实操层面,仍有细节尚待厘清。
应出台新执法指南,提高执法透明度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将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处罚。
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违法所得”,不同案件各执一词。黄伟注意到,“有的案件中不没收违法所得,有的则没收,而在没收的案例中,口径也并不一致。”
他认为,违法所得的判定需要根据企业如果不存在垄断行为的营业收入,与实施垄断行为下的营业收入所产生的差额进行确定,但截止目前不同的案件中可能考虑到的因素不同,在落地实施时不免使人困惑。
另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点,是“上一年度”的时间范围,是“被调查前”“立案前”还是“行为停止前”、“处罚前”,也有不同说法。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入选反不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并对被诉处罚决定的罚款计算,即“上一年度销售额”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指出原则上“上一年度”应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
何为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黄伟认为,“这实际上又提出一个很弹性的判断标准。”他以自己经手的一则行政诉讼为例,企业被调查时在上一年的12月底,次年年初立案,而一个年度之隔也带来了处罚时“上一年度违法所得”的争议。
此外,如何认定“经营者”范围,也关乎罚款金额的大小。黄伟注意到,在一些案件中,执法机构是按照“集团”的口径予以处罚,但有的仅关注分公司或子公司,还有的依据“控制权”,将多个主体视为一个整体。
最后,所谓的“销售额”是指“涉案商品销售额”还是“总销售额”,也待进一步明确。他举例,一家企业参与所在行业协会发起的自律公约,由于该公约要求会员单位固定某类商品的价格,被指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其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在于,这类商品所涉及的业务仅占该公司整体业务的1%,如果按照公司上一年度总销售额论处,那么这家公司将面临涉案商品全部营业额几倍的处罚,“甚至宁愿把涉案商品的业务全线关停”。
黄伟认为,在确定反垄断处罚金额时,可以考虑在涉案商品的销售额、全口径资金中找到一个结合点,如果纯粹按照全口径资金进行罚款,可能导致罚款金额过高,对企业的打击过大。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黄伟建议,执法机关已有15年反垄断实践的丰富经验,具备条件在新《反垄断法》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一个有关于确定违法所得和处罚的指南。
“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角度出台一份指南,使我们能够进一步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也能够使所有的涉案主体对可能的处罚有预判。”
采写:南都记者胡耕硕 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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