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案件审判难点:“网络黑话”难判定,提出的赔偿额太主观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3-08-03 16:24

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法院”)举办“涉网络暴力案件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在会上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益网络保护,法院建议平台积极履行网暴治理主体责任,包括严格落实用户实名认证,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网暴行为识别模型,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为用户提供便捷地一键防护等防护措施,积极协助被侵权人维权等。

近年来,由网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事件频发。同时,有关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赵瑞罡在会上表示,法院将自2018年9月建院以来至2023年6月以自然人为原告、以判决形式审结的该类案件共465件作为统计分析样本,针对涉网络暴力案件的主要特征进行了总结。目前,涉网络暴力案件司法审判面临四方面难点。

一是侵权主体难以直接锁定影响审判周期。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网络平台往往不会直接向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实名信息,导致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用户的实名信息。网暴案件可能涉及众多侵权主体,进一步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平台存在无法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用户信息的情况,部分平台甚至拒绝提供用户信息;多数案件中平台仅披露到用户的手机号。此外,通信运营商对于手机号的协助调证存在标准不一、反馈时间长、手续复杂等问题,甚至有部分通信运营商不予配合调查。上述情况易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侵权主体认定困难,影响司法保障效率。

二是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增大审理难度。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不同网络暴力案件的发生情景、演化过程亦不尽相同,比如以评论、回复、留言、点赞、发布弹幕等方式发布侵权言论等。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另外,有的侵权人使用“网络黑话”发布侵权言论,如何判断“网络黑话”在具体语境下是否构成侵权存在一定的难度等。

三是侵害后果难以量化亟需统一标准。网暴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遭受财产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但受害人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因人格权遭受侵害产生的实际损失,更加难以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具体而言,当事人对经济损失的主张多基于估算,缺乏事实依据和相应举证,仅部分受害人通过提供侵权信息的实际浏览量、点击量、转发量等证据对经济损失进行佐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受害人大多以其主观感受为依据进行主张,主张的金额也比较主观,缺乏一定的衡量依据。

四是部分权利人“拉管辖”导致案件过度集中。在平台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以及披露用户信息义务,明显不存在其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部分权利人故意将位于北京的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以此实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目的。许多案件的实质纠纷在于线下的矛盾,过度集中在平台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既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又不利于纠纷根本性解决。

赵瑞罡表示,结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对进一步强化人格权益网络保护工作提出数点建议。

首先是尽快出台人格权禁令制度司法解释。虽然《民法典》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禁令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材料、审查组织、审查形式、认定标准、禁令形式、禁令措施等具体内容尚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发挥该制度的最大效用,及时保障权利人人格权益。

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关于办理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人格权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审判实际,对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范围、效力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益违法行为提供法律遵循。

其次是平台应积极履行网暴治理主体责任。包括严格落实用户实名认证,确保“后台实名”落到实处;建立并完善网络暴力识别和判定机制,构建符合自身特点的网暴行为识别模型;建立涉网暴舆情应急响应机制,为用户提供便捷地一键防护等防护措施;依法从严处置处罚网暴相关账号,积极协助被侵权人维权等。

再者是完善社会协同治理机制。作为侵权主体查询重要协助义务人的网络平台运营者、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应当完善取证措施,积极履行协助法院调查的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法院披露涉嫌网络暴力账户绑定手机号码的实名注册信息。

不仅如此,作为负责未成年人教育引导的家庭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科学用网的正确引导,鼓励未成年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积极的、正向的交流。对于在网暴治理中起重要作用的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应严格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强调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正面宣传。

另外还要强化普法宣传和诉讼指引工作。司法机关、政府及法律科普社团等主体应当创新途径和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广泛汇聚向上向善力量。提升社会公众对于网暴的侵权性质、违法后果、法律责任的认识,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文明上网。对于遭遇网络暴力时的合法救济手段进行普法,防止“以暴制暴”的发生。

采写:南都记者樊文扬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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