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男子酒驾造成两起交通事故,结果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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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8-31 17:38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惠州男子朱某林酒驾,引发两起交通事故。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做了无罪辩护,结果,终审判决更重。 日前,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公开的相关案情。

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

2020年3月20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朱某林饮酒后驾驶粤L6××**号小型轿车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喜悦酒店沿惠州大道、新江路行驶,于21时39分行至新江路金鼎雅苑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护栏及交通指示牌,造成护栏指示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朱某林直接驾车驶离现场。22时13分许,行至云山东路72创意园门前时,碰撞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LH××**和粤LG××**号小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林对两次事故均负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朱某林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0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林与第一次事故受害方达成调解并赔偿了损失。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朱某林于202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惠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无罪辩护,终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朱某林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某林称,他是在完全没有意识下实施,没有伤害到任何人,自己无罪。同时其确认当晚喝白酒五两左右,(酒局)怎么散场都不清楚。

其辩护人辩护称:案发时,朱某林系急性、病理性酒精中毒,不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朱某林是第一次发症,只有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驾时,才可以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请依法改判朱某林不构成犯罪,或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分析认为,本案中,朱某林作为成年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在大量饮酒后自行驾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且在客观上造成两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上诉人辩解当晚记不清楚发生了什么,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存在病理性醉酒、酒精中毒等理由,并不能从事实层面否定上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相关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亦基于此,对辩护人提出对上诉人进行精神状况鉴定的申请,一并不予支持。

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因二审中上诉人既不认罪亦不认罚,不再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该院依法予以适当调整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朱某林的定罪部分。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刑初474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朱某林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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