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方不起诉到一审无期徒刑,被指控故意杀人的男子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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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09-13 11:30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罗某开是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在1998年牵涉一宗故意杀人案件之后,被连平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直至2017年,罗某开才归案。在归案后,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曾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最终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8年2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近5年过去之后,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了上述不起诉决定,重新以故意杀人罪指控罗某开。2023年5月30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开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南都记者从罗某开家属方获悉,目前罗某开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因矛盾发生身体冲突

被告人父亲被判故意杀人罪

早在1997年,吴某强的儿子因顽皮用石头砸到罗某耀的房屋屋顶,被罗某耀的儿子打了几巴掌,经双方协商,罗某耀需要赔偿5000元。

此次纠纷多次调解仍没有解决,1998年11月7日,吴某强因小孩医药费的事情,再次跟罗某耀发生争吵。

据案情资料显示,1998年11月7日下午,罗某耀、罗某开两父子收购生猪的途中,碰到吴某强,双方争吵并扭打,被群众劝开。此后,吴某强打电话给家里人称被罗某耀父子打了,吴某强的弟弟吴某平、父亲吴某仁以及朋友薛某、何某等人驾驶面包车前往罗某耀所在的村里。

吴某平等人下车后,双方再次扭打起来,在冲突过程中,吴某平被持刀捅伤,后送往医院证实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平的死亡原因是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类单刃铁尖刀)刺入胸腔致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案发后,罗某耀当天投案,其儿子罗某开隐姓埋名躲起来。经过一审、二审,罗某耀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罗某耀犯故意杀人案件中,罗某耀称,吴某平是被他砍死的,证人吴某仁、薛某、何某均为被害人吴某平一方,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9月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河源中院并未采纳罗某耀的上诉理由,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维持一审判决。 

河源中院指出,被害方不采用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结伙上门滋事,引起本案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遭受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无客观证据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数年后市检撤销原决定重新起诉

在罗某耀犯故意杀人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罗某耀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2001年10月22日,罗某开被连平县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其舅舅巫某的帮助下躲匿,直至2017年5月被抓捕归案。

南都记者获悉,在罗某开归案后,连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向连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报送河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河源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连平县人民检察院处理。在2017年10月17日、12月18日,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2月9日,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连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罗某开持刀杀害吴某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罗某开不符合起诉条件,巫某涉嫌包庇罪一案亦不予起诉。 

在《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连平县人民检察院阐述了主要理由。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从证人证言来说,能够证明罗某开有砍人行为的只有三位证人证言,其中薛某、吴某仁两人的第一次证言均称没有看清楚,两人开始是在车上,相隔一个月后第二次证言不仅更加详细、具体,且与第三位证人何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但却与自己的第一次证言相互矛盾。

根据案情资料显示,吴某仁为死者吴某平的父亲,其证言称,他看到吴某平说完后,罗某耀的儿子从店里冲出来,手里拿着一把约40厘米长的剑一下子捅进吴某平的心口。

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这两人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参与了打斗,薛某、吴某仁两人的证言不足采信。

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来看,罗某开和罗某耀均称是罗某耀砍伤吴某平,与证人的书面证词能够相互印证,考虑到两人是父子关系,不能排除串供,由罗某耀顶罪的可能,但从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考虑,应当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采信证据。 

此外,案发后提取的两把单刃尖刀,均未检验出人血,物证检验未能证实案情。现有证据中虽然有证据证明罗某开参与了斗殴行为,但其本人多次供述均否认有犯罪行为。本案直接证据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客观证据,证人有利害关系且第一次证言相互矛盾,第二次证言又高度一致,不足采信。为此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罗某开涉嫌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过在2022年底,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连平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于2023年3月3日重新提起公诉,指控罗某开犯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被告人不服已提起上诉 

据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吴某平用脚踢了罗某耀,罗某耀便同吴某平扭打在一起。罗某开从店里拿出一把杀猪用的刮毛刀,朝吴某平头部砍了一刀,吴某平受伤逃走,被罗某耀追上抱住,罗某开上前朝吴某平胸部猛刺一刀,导致吴某平倒地死亡。

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罗某开予以否认,辩称当时他在店门口,薛某拿刀砍他,他跑了之后就没有再回来,吴某平不是他杀的。在一审时,罗某开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罗某开无罪。

河源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证人刘某光的证言表示,他们与罗某耀吵了起来,那瘦的(吴某平)便一脚踢向罗某耀,他怕事便跑开了,“我不知道他们如何打的。”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此次审理中,致死凶器是杀猪刀还是刮毛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根据连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作案工具(杀猪刀、刮毛刀),因办公地点变更等原因,无法找到。

在一审时,河源中院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是罗某耀用杀猪刀杀死吴某平,还是罗某开用刮毛刀杀死吴某平。

《关于河源市连平县“1998.11.7”吴伟平死亡案会诊意见》的结论显示,死者吴某平胸部损伤刮毛刀可以形成,杀猪刀难以形成 。

对于证人证言的部分,河源中院认为,吴某仁、薛某、何某是直接目击证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虽然三人证言之间细节上有出入,但对罗某开持刀捅刺被害人吴某平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对罗某开拿刮毛刀、罗某耀从后面抱住吴某平等关键细节能相互印证,与“死者吴某平胸部损伤刮毛刀可以形成,杀猪刀难以形成”的专家会诊意见相符,为此上述三人的证言具有客观真实性。

对于案件细节的描述不一致,因为三人所在位置、角度的不同,以及个人记忆、认知的偏差,这也是符合逻辑和记忆规律的,并不存在矛盾。

河源中院认为,结合专家会诊意见,可以证实致死吴某平的刀具是刮毛刀,而非杀猪刀,因此认定是罗某开持刮毛刀刺死了吴某平。2023年5月30日,河源中院作出判决,罗某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月12日,南都记者从罗某开家属一方获悉,在河源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罗某开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对于会诊意见,罗某开以及其辩护人认为,会诊意见对致伤工具的推断结论过于模糊,“刮毛刀可以形成,杀猪刀难以形成”,一般致伤工具应当按照原鉴定意见以种类方式得出结论,在得出结论时如不能肯定正向认定,至少应当有肯定的反向认定,不应该是“杀猪刀难以形成”,应该是“杀猪刀不可能形成”。

目前,对吴某平死亡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等法医学技术问题,被告人一方已委托第三方鉴定中心进行法医学书证审查论证,并向广东高院提交了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以及准许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申请书。

 

编辑: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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