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近日,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视公司)与泰国的奥特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纠纷案终审宣判,锐视公司与奥特公司之间涉案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合同权利义务于2023年2月5日终止,双方应付的合同款项折抵后锐视公司应另向奥特公司支付4万余元。
宣判现场。
庭审中,锐视公司请求确认涉案合同继续合法有效,奥特公司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的效力以及锐视公司获得奥特曼相关作品在中国领域内的授权许可内容及期限的认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起纠纷的权利源头要追溯到约半个世纪前圆谷公司(日本企业)与辛波特(泰国籍)的《1976年合同》,而“辛波特—奥特公司—锐视公司”这一授权链条的涉案协议自2002年起也超过20年。
根据涉案协议的约定,锐视公司享有的《1976年合同》第4-8部奥特曼作品在中国领域内(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占使用权期限,应截至新系列片的播放批文取得之日起15年。奥特公司应当完成新系列片并交付给锐视公司的时间是2006年8月,但奥特公司未能如期交付,构成违约。
后续虽因不可抗力导致新系列片无法继续拍摄,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在奥特公司违约后,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奥特公司与锐视公司约定的第4-8部奥特曼作品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授权截止期限,应当延至不可抗力发生之时2008年2月5日后的15年即2023年2月5日之前。
此外,虽然辛波特2008年12月24日向UM公司转让《1976年合同》全部权利,但锐视公司的在先许可进行了备案登记,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后受让权利的UM公司相对于在先许可的锐视公司而言属于善意的受让人,锐视公司于2023年2月5日之前继续享有在先许可使用权。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锐视文公司与奥特公司间《合作协议》于2023年2月5日终止,双方主张的合同款项互相折抵后,锐视公司应向奥特公司支付剩余4万余元。
采写:南都记者 彭雨欣 实习生 林倩冰 通讯员 郝文灿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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