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还是数据资产登记,或者数据要素登记……“数据二十条”(《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目前,北京、广东、贵州等多个省市正在探索数据产权登记,但差异性明显。无论“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资产凭证”还是“数据产权登记”等,更多只是关注到数据要素某一特定属性,对登记的功能定位、登记内容、适用范围等规则各有不同,尚未形成统一的操作指引。数据产权究竟怎么登记?由谁来登记?登记什么?登记后怎么流通?在专家看来需要多方协同,加快推进数据要素产权立法,加紧构建全国一体化的数据要素登记体系。
跳出所有权思维定式对数据确权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已经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而登记数据产权目的为实现数据自由流通、交易,平衡数据交易与数据安全,实现企业数据经济性,释放数据价值。
2022年12月19日发布的“数据二十条”,率先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实现了数据的权利化。今年初,国家发改委在《求是》杂志发表署名文章《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明确要求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跳出所有权思维定式,聚焦数据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应用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通过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加快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体系建设,为推动数据有序流转、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引导数据产品交易、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如何看待数据产权登记探索方向性差异?在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怀炯律师看来,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以数据产权理论为基础建立,投射数据产权理论中关于数据权属性质及数据权利保护模式上的选择。北京、浙江、江苏等地的数据产权登记与管理依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各省、市知识产权局统筹管理,以数据处理者为主体,以数据产品为客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体现登记对象的知识产权属性,强调其商业价值、实用价值或者智力成果属性。而深圳的数据产权登记,则率先探索新型数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发改委为统筹主管部门,由数据产权登记服务机构承担登记工作,通过对数据分类确权,划分数据“三权分置”,建立数据要素流通各环节分别登记的体系。这种分类登记方式建立在数据财产权属性上,针对数据全流程的监管与交易,既考虑数据确权,又考虑数据交易与流通,或是未来数据作为新型财产权的发展方向。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大数据战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冯海红建议由国家数据局牵头,联合中央相关部门、地方数据部门及资深专家团队组建数据产权制度工作团队,统筹强化制度体系的研究部署和地方探索的总结评估,用好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推进模式,切实构建起试验性改革创新与全国性规则统一的协调机制,特别是有效形成“一地创新、全国推广”制度建设机制。
京沪苏浙等试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其实,在“数据二十条”公布之前,国家层面对数据产权登记探索已有布局。《“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高阳此前称,试点中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的应用和实践。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北京、深圳、浙江等试点省市已公布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或者规则,有的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数据予以登记,有的以发改委为主导,以新型财产权为思路,通过数据分类确权,分别建立适配数据流通各环节的登记体系。
为什么数据确权登记首选数据知识产权?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沈志君律师认为,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的客体,即调整对象;数据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类似制度目标,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赋权制度和权利限制相生相依,而为数据确立产权目的不仅仅是为数据主体设定权利,也在寻求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数据产权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保护模式。相较于其他保护模式,知识产权制度更为完善、成熟。
冯海红表示,按照各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其登记对象的描述界定,数据知识产权可以考虑纳入“数据二十条”框架下数据产权的登记范畴,建议由国家数据局统筹研究、指导推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以及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看来,现在数据登记至少有两套体系在并行向前推,比如北京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原有数据资产、交易,包括数据交易所的体系有连接的,共享资源与系统。数据资产与知识产权登记在制度设计上还是有区分的,知识产权强调数据经过算法的处理,要求有一些独创性,知识产权更强调数据处理加工过程,数据资产也接受原始数据包,比如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不同主体可以根据不同需求进行选择。
*试点省市公布的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或规则。
建议统一数据产权登记规则标准
但是,数据产权并不等同于数据知识产权。《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说明此办法适用于在深圳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数据资源、数据产品,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在冯海红看来,北京、深圳、浙江等地获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实践和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是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推动落实,并非对“数据二十条”中数据产权制度部署的落地实施,不能简单认为多地对数据确权的探索首选数据知识产权。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梳理发现,现阶段数据产权登记并无统一法定概念,各地关于数据产权登记相应规则,在客体保护范围的界定、路径选择及审查标准等方面均有不同。在权利客体保护范围方面,北京、浙江、江苏、深圳等地对权利客体作出数据来源合法、经过一定的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等限定,北京还规定“处于未公开状态”的限制条件。浙江、江苏、北京规定登记对象为“数据”“数据集”“数据集合”,深圳则为数据资源、数据产品,《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中将登记对象圈定在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源、算法模型、算力资源以及综合形成的产品和服务等。
而路径选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主导的知识产权体系下的数据产权登记,如浙江、深圳;二是在数据交易的过程中进行数据权属确认并登记,如上海。北京综合两种路径选择,依托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搭建数据资产登记平台,发布数据资产凭证、数字交易合约,实现数据资产唯一性确权,首创在数据交易体系内完成数据确权,同时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在审查标准方面,北京、浙江、深圳、江苏等地均选择登记机构形式审查的审查标准。
是否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规则、标准等?刘晓春表示目前数据产权登记没有一个法定的确权机制,各地在试点,制度刚起步时要允许各自探索,不能一上来就要统一规则、标准,要有一个过程,通过竞争、演化,形成通行的公认共识,形成标准。而且,数据要素整体上有统一标准不见得特别合适,数据类型各种各样,功能、用途、应用场景不同,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可能需求、确权内容等不太一样,现在去中心化的发展过程,是形成一个更高层次、更抽象制度的必要过程,大方向肯定希望有全国性统一标准,需要立法进行推动。她建议在获得一定实践经验之后创建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统一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审查标准、法律责任等,提高数据确权登记的科学性、公信力。建立集成的数据确权登记平台,便利跨地区的数据流动,降低数据流动的成本。
对此,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迪律师表示,登记制度对于确定授权,明确权利归属,促进权利转让、流通等具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意义。鉴于数据资产登记是将数据资源转变为数据资产的必由之路,有必要建立适合数据这一新型资产或生产要素的登记制度,以及统一、权威的数据登记平台、机构和服务体系,最终建立统一的框架体系。
冯海红则认为,为加快培育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高效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全国一体化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并构建推行全国统一的、安全可信的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流通交易平台体系,切实保障全国数据产权登记规则的规范统一及数据流通平台的互联互通。要统筹健全“府际”协同机制、“央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并合理引导权威专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头部数据交易机构的引领示范作用,采用“揭榜挂帅”等形式开展组团式的标准规范研制推广、最佳实践动态发布,高效推进全国范围内数据产权登记规则有序构建、广泛运用。同时,各地可以结合区域优势研制细分领域的特色化规则标准,与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共同构成全国数据产权制度图谱体系。
如何攻克数据要素确权核心难点
由于数据权益归属不清、权益保护举证难等痛点,使得数据的有效汇聚与运用,以及深度数字化、智能化于法无据,数据流通交易、数据价值赋能等犹如无源之水。此前,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规划与应用处副处长郭明军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数据二十条”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建立健全数据登记机制,就是要在登记确权过程中逐步攻克数据要素确权的规范缺失、标准不一、技术支撑不完善等核心难点,逐步形成完善的数据产权界定与保护体系。
数据确权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探讨确立何种权利,即将以何种性质界定数据权利,以何种权利属性保护数据权益。据了解,理论界对此长期存在分歧,包括数据权利性质上属于财产权还是知识产权,是通过现有权利模式还是构建新的权利模式来保护数据权利等。
具体怎么攻克数据要素确权的规范缺失、标准不一等核心难点?在资深知识产权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超看来,确权是基础。当前,一些数据交易场所逐步形成数据登记等确权模式,迈开破解“确权难”的第一步。从长远来看,根据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特征,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亟待建立,通过建立适合数据新型资产和生产要素的登记制度,以及统一且权威的数据登记平台、机构和服务体系,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他提到数据具有可复制性等特点,在交易中容易发生所有权交接不清楚、隐私泄露等问题,破解两难,技术支撑必不可少。同时,布局也需优化。华东、华南、华中地区数据交易场所占比达70%,为避免区域分割和同质化竞争,主管部门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规划布局,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冯海红建议要聚力加快国家数据局的职能建设和支撑保障,围绕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加快开展前瞻研究和制定形成推进方案,聚焦支撑数据产权制度落地的关键技术布局一批科技攻关项目和高层次技术研发平台,加大投入制定颁布一批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数据安全治理与发展研究课题组
统筹:邹莹 张纯
研究员:袁炯贤 实习生 张欣 设计:刘寅杉
编辑:袁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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