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9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破解网暴案件自诉难、维权成本高,《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案件中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刘嫚)
南都记者了解到,网暴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在此前多起网暴案件中,受害人遭遇网暴希望以诽谤罪或侮辱罪提请刑事自诉,但这类案件的立案门槛较高,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在认定侵权主体、网络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多个环节都会遇到门槛和难题。
对此,《指导意见》也给出了相关解决方案,提出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
《指导意见》明确,要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指导意见》还规定,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编辑:程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