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文惩治网暴!告赢网暴者需要几步,广互法官来支招

南方都市报APP • 隐私护卫队课题组
原创2023-09-28 18:35

首个惩治网暴的专门司法文件,正式落地。

9月25日,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严打“网络水军”造谣引流、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还回应了“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及认定标准,以及畅通被害人权利救济途径等问题。

近些年,从打赏外卖员两百元被骂“吝啬”的年轻母亲,到染粉红色头发的杭州女孩郑灵华,再到武汉校内被撞身亡的小学生其母坠楼……由网暴引发的悲剧不断出现。

为遏制网暴,此次两高一部联手出台《指导意见》,再次释放了依法惩治网暴违法犯罪的信号。在相关法律文件的加持下,个人遭遇网暴后如何“讨回公道”?涉网暴案件的审判难点在哪?怎样扭转多数网暴事件“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围绕这些问题,南都记者专访了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袁玥。

2023年广互受理的名誉权纠纷,较年同比增长30%

不久前,江秋莲告赢了一名网暴者,对方因此获刑两年三个月。以法为器,江秋莲发起了数起诉网暴者案件,这位母亲捍卫自己及其女儿江歌的名誉之战还在持续。

和江秋莲一样,寻亲男孩刘学州的亲属也想“讨回个公道,让网暴者付出代价”。9月25日,刘学州被网暴案再次开庭,两个大V被指控发布“刘学州认亲后要买房、抛弃养父母”等不实信息和相关诽谤性言论。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公众意识的提高,不少网暴受害者选择诉诸法律维权。最高法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了近四倍;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

相关案件数量上升,是一线法官能直观感受到的变化之一。袁玥告诉南都记者,2022年至2023年7月底,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人格权纠纷2079件,涉名誉权纠纷781件,占比37.5%。此外,2023年受理的名誉权纠纷较2022年同比增长30%。

当前,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网暴行为频繁发生。诸如人肉搜索、深度合成虚假照片、AI换脸等新技术的应用,更是使得网暴手段不断翻新,由此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当遇到网络暴力,该如何维权?袁玥认为,首先要紧的是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侵权言论的进一步传播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她提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不过,袁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受害人往往不清楚如何向平台发出有效通知,有的甚至不知道平台内提供了何种救济渠道,致使遭受网络攻击后,不能在第一时间寻求有效救济。

为此她建议,一方面,平台应加大对自身投诉举报机制的宣传、优化相应流程、加快处理进度。另一方面,公众在使用互联网产品前,最好能够充分了解平台提供服务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投诉举报的流程、所需材料范围等,以防患于未然。

纠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关注AI潜在风险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群体性,受害人想自行锁定大量躲在键盘后的施暴者,并非容易之事,这导致很多网暴事件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

针对这一难题,两高一部尝试作出回应。《指导意见》提出,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去年5月,在南都举办的一场反网络暴力论坛上,袁玥曾表示,虽然施暴者人数众多可能会让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变高,或导致法院接收的案件数量增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不责众”。

“我特别想表达一个态度,法院作为裁判者不会抵触或惧怕网暴案件的数量。只要审理确认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肯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们也希望通过裁判起到引导和震慑的作用。”她说。

此次《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并明确重点打击对象包括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这是一剂良药。”袁玥注意到,一些尚处于调查阶段、真相不明的事件更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热议。部分营销号、自媒体枉顾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肆意传播未加审查核实的信息,甚至“篡改标题”“添油加醋”“跟风炒作”,以赚取流量利益,危害极大。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尤为必要。

在网暴治理中,平台是关键一环。袁玥告诉南都记者,部分侵权主体在发布网络攻击信息时,添加“话题标签”引发公众讨论,网络平台的“热度排行”等产品也容易致使不良信息广泛传播,《指导意见》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体现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严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五种依法网暴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网络服务者发起、组织的”。不仅如此,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也被纳入其中。

“这体现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潜在风险的关注。”在袁玥看来,“深度合成”技术如果被不当利用,比如伪造他人样貌、声音等发布侵权信息,一方面增加锁定侵权主体的成本,另一方面将导致多方主体(被网暴者、被伪造者)遭受侵害,其危害性较大、治理成本较高。

“实践中,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剪辑、合成他人声音以及肖像用于直播带货、虚假宣传以及网络诈骗等情形还是较为常见的,《指导意见》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回应了实践的需求。”她说。

对话法官:发表责难他人言论不一定构成侵权

南都:法官在涉网暴案件的裁判思路,一般是怎样的?

袁玥:法院在审理涉网络暴力案件中,首先需查明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否能够指向原告,也就是原告是否主体适格;进而审查侵权行为是否被告实施,这一环节一般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及运营商的协助。再者,审查被诉行为是否产生了原告名誉权、隐私权受损的后果,以及被诉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

如果受害人诉请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还要审查行为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

总而言之,网络暴力案件大多审理的是侵权法律关系。

南都:从审理过涉网络暴力案件看,有何发现和感受?

袁玥:涉网络暴力案件多以同时侵害自然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形式出现,体现出侵权行为方式多样、持续时间长、危害大、侵权主体身份难查明、侵权证据难固定等特点。就我个人审理的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件来看,案件审理难度明显增加。

一是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比如通过群聊、公众账号、短视频、贴吧、微博等平台同时发表侵权内容,导致侵权事实庞杂,难以快速查明相关事实。

二是侵权事实的发生具有实时性,当事人取证难度较大。比如网络暴力行为发生在直播间内,主播通过开直播的方式攻击他人,进而引发直播间用户跟风效仿,此时受害人只能事后救济,难以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当下及时制止和取证。

三是言论内容本身真假难辨,比如散布他人隐私、捏造“桃色丑闻”、言语性骚扰等场景下的网络攻击,由于言论所涉内容可能涉及他人隐私,故法院在审理时也面临表达自由与其他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南都:当提起涉网暴诉讼时,如何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袁玥:认定是否成立侵权的责任,需同时满足有损害后果、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等条件。大部分情况下,主张对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以及侵权责任成立。

实践中,发表责难他人言论的一方可能是出于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目的,或者是在探讨公共议题时因观点不同而发表批评意见,此种场景下,尽管发表的言论内容与事实存在偏差,或措辞激烈,也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

南都:你曾建议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的作用,来防治网暴。此次《指导意见》明确,要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如何让这项制度落地?

袁玥:我认为,网络平台是关键。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网络平台掌握着网络用户的账号数据、行为数据、平台内容数据等重要资源,加上网络实名制的逐步完善,网络平台有能力也有义务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的重要一环。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人格权禁令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建议明确将网络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列为被申请人的几种情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将侵权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也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提供确定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的情形等。

制定这份司法解释很有必要,我期待它早日出台。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编辑: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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