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外界关注的广西冯波案又有新进展。日前,广西来宾中院向冯波案律师再发开庭通知,并“因原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已回避”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而辩方律师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指来宾中院作为本案一审兴宾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其法官下沉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参与了冯波案的一审程序,架空两审终审制,已不适宜对本案二审行使管辖权,申请广西高院对冯波案二审改变管辖,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广西高院管辖。
冯波案引外界热议已非第一次,8月7日,来宾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冯波案时,该案辩护律师就因被法院工作人员加码安检、限制携带电脑出庭而错过庭审,事后几经波折,来宾中院才发布声明承认“当日的庭审工作在程序上确有不当”。也因此,本案的二审继续开庭更换了合议庭成员。
律师安检、出庭风波过后的冯波案二审,更应当知悉“程序上确有不当”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尽最大能力确保案件的审理遵循程序正义、符合法律要求。而事实上,在前述律师出庭插曲之外,关于本案更为实质性的争议并未因为更换合议庭成员而有所消弭。
据辩护律师一方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来宾中院作为本案一审兴宾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其法院多名法官“下沉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参与了冯波案的一审程序”。二审合议庭成员不论如何变更,其与本案已成事实的一审合议庭多名成员有工作上的交叉,中院法官“下基层”等不同审级间的人员交流情况,如何才能避免影响到个案的司法判断,进而不破坏两审终审制的既有司法体制安排?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一个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才能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包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在内所有司法案件在程序法治层面所做的基础性安排。不仅是被告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司法制度赋予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包括刑事案件的公诉方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也同样有权提起抗诉。
两审终审制所寄望的,是通过不同审级、不同审判人员的独立判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一个刚性的反复斟酌机制,同时赋予诉讼参与各方均等的异议权利,也是在常规程序中给司法判断一个及时纠错的机会。司法审级的有效运行,对诉讼参与各方都是一个制度性的保障。
而在来宾中院屡屡引发争议的个案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多名法官深度介入本案一审,使得当事人对案件二审救济渠道的有效性存有较大疑问,法院应当更为妥善地回应,通过程序性的腾挪避免实践中的尴尬甚至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此之前,就有案件因“法院之间人才交流”的问题引发程序空转,最终被发回重审。这不是小题大做,更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对司法权威、职业环境的有效维护。
正如来宾中院院长柳金红所言,“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分属不同司法职守的法律工作者,在各自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需要的可能还不仅是前述“两个互相”,更应当有基于对法律的共同认知,而对程序正义保有共同的坚持。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法院的居中裁量,都不应当容许“实质消灭案件二审”的任何程序可能和漏洞出现。
司法机关是守护国家法治的重镇,对于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提出的疑问,都要有积极、正确的认识。律师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其对各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程序参与,都会是司法机关查缺补漏、紧急补正程序不足的有益助手。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严苛的程序审视,对个案司法的公平公正绝无坏处,也在客观上会成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治精神的制度机会。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