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小区内发生的2岁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2011年至2023年10月17日,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与狗相关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共有8293宗。从区域分布来看,其中河南省、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及广东省法院审结的案件较多,分别为735宗、540宗、471宗、456宗、449宗及440宗。
经梳理,案件纠纷涉及狗咬伤人、狗把骑行人撞倒致骑行人受伤、大型犬把小型犬咬伤等各种类型。出现这些情况,养犬人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1】
4岁女童被罗威纳犬咬伤
法院判赔2万余元
2021年9月6日,4岁多的原告汪某在自家门口的篮球场与小伙伴们玩耍,其间,被告王某饲养的二只“罗威纳犬”跑到篮球场对汪某进行撕咬,致其身体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汪某多发性动物咬伤,多处头皮撕脱、右肋骨骨折多发、多处皮肤裂伤,住院治疗21天后好转出院。2021年9月9日原、被告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被告承担原告所有住院费用及被狗咬伤后造成的不良心理阴影的治疗费用,直至原告痊愈。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汪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576.72元。
【案例2】
5岁男童被拴养的阿拉斯加犬咬伤致残
法院判定狗主承担70%赔偿责任
2018年被告肖某购买一条阿拉斯加犬,2019年12月,被告肖某回家过年并将阿拉斯加犬带回家。2020年春节期间,原告梁某随父母到祖父家过年。2020年2月4日晚上9时许,原告梁某在被告父亲的院坝玩耍时被拴养的阿拉斯加犬咬伤。经医院诊断,梁某为额部软组织缺损伴骨外露、头顶部皮肤撕脱伤、面部皮肤裂伤。转院治疗后梁某被诊断为狗咬伤后额部慢性溃疡。经司法鉴定梁某属八级伤残。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肖某对阿拉斯加犬进行了拴养,尽到一般性的审慎义务,但其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梁某系幼儿,其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让其一个人进入被告的院坝内处于危险之中,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侵权人部分责任。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肖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梁某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判定被告肖某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216845.83元。
【案例3】
狗跑路上与骑行人发生“车祸”
法院判定狗主承担70%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4日晚上八点至八点半左右,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公交车站牌旁,孟某手里拿着狗绳在遛狗,狗跑在路上,致使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尹某摔倒。经医院诊断尹某左膝关节僵硬、左膝关节后十字韧带断裂,并因此进行了手术治疗。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孟某未牵狗绳,导致狗在路上与正在骑电动车的尹某发生事故,孟某作为狗的实际管理人应负担狗所致的侵权责任,然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骑行电动车时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最终法院酌定孟某承担70%,尹某承担30%,判定孟某赔偿尹某医疗费、器械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32218.42元。
【案例4】
未拴绳遛狗导致大型犬把小型犬咬伤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重大过失
2023年1月10日下午,原告严某、被告王某均到小区楼下遛狗,原告饲养的为两只小型犬,被告饲养的为较大型犬。原、被告遛狗时均未拴绳,其中两犬相遇时发生对峙并挑衅对方,后原告家的一只小型犬被被告家较大型犬追赶躲至停放路边的一辆轿车车底,原告遂上前将被告家的狗撵走,将自家小狗从车底拖出,发现小狗腹部及背部留有伤痕。次日,原告将受伤的小狗带至宠物诊所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485元。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两家的狗在小区相遇产生追赶撕扯,后原告将被告家狗撵走,将受伤的小狗从车底部拖出,系客观发生。关于伤情的因果关系,经与宠物诊所工作人员当庭咨询,对于被侵害犬症状的诱因及治疗不排除与涉案事件有关,故法院认为原告举证能够证明被告饲养的动物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户外遛狗均未进行拴绳,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大了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侵害的风险,由此发生的侵权行为,双方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双方作为涉案动物的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均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两种犬的种类、体型等因素酌情由被告负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定被告王某向原告严某赔偿损失费2091元。
采写:南都记者 卢婉珊
编辑:卢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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