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老少夫妻”,判了!网络暴力、“按键杀人”如何定罪?

南方都市报APP • 拌面酱
原创2023-10-23 13:49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吴某某诽谤案,此案即曾备受关注的东莞爷孙照片被造谣是“老少夫妻”一案,被告人吴某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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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哥在东莞”发布的造谣信息。

“飞哥在东莞”发布造谣信息

2021年11月19日,网友“飞哥在东莞”在网络平台发布一张一名白发高龄男子与一名女子的合照,配文写道“73岁东莞清溪镇企业家豪娶广西大美女,88W礼金+一套80W二房公寓+豪车一台”。该帖文随后在网络热传,引起广泛关注。

之后,照片中的女子通过网络发布澄清消息称,上述照片于2018年12月发布于社交平台,当时她在上海工作,外公从家乡来上海看她,便拍下了一些游玩照片并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发现照片被造谣后,她曾私信“飞哥在东莞”,让其删照片,但未得到回应。事情发酵后,“飞哥在东莞”改名并删帖。

针对此事,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对外通报称,经公安机关调查,吴某某(网名:“飞哥在东莞”)为吸引粉丝,下载他人图片并编造虚假信息发至互联网平台,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2021年11月23日,吴某飞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帖文,遂下载并利用帖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帖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上述帖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帖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纵深】

网络时代,侮辱、诽谤对象发生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

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网络暴力包括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

今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网暴罪名适用规则,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提出依法严肃追究网暴者的法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网络平台的义务,《意见》强调,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暴力并非一个独立的违法犯罪类型,而是包括多种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意见》对各种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

与传统侮辱、诽谤相比,网络暴力存在新特点。一方面,由于网络的群体性,网络暴力的危害通常要远远大于传统的侮辱、诽谤;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被害人常常又无法自行取证维权,以致不少网络暴力事件最终陷入“法不责众”、不了了之的结局。

拒绝“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

周加海强调,被网暴者遭受严重侵害,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按键伤人”甚至“按键杀人”的网暴者却没有受到应有追究。

《意见》规定对适用公诉程序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一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这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最极端,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不将其规定为应当公诉的情形,显然有违法律精神和社会预期。”周加海解释称。

二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周加海表示,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随意实施网络暴力的,性质尤为恶劣,同时被害人取证维权也更加困难,受害程度往往也更加严重。总结有关网络暴力案件特点,将此规定为应当公诉的一种情形。

三是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规定这一项,是为了有效震慑和惩治那些屡教不改,甚至专门充当“网络打手”的不法分子。

四是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黑灰产为了吸睛引流、牟取不法利益,置道德、法律底线于不顾,肆意搅动舆论漩涡,是网络暴力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为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周加海表示。

此外,《意见》还就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作了规定。 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将全力做好协助取证工作,切实帮助被害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整合:易福红

来源:新华社 光明日报 澎湃新闻 中新社 澎湃新闻等

编辑:易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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