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的注意了,深圳下月开罚!既罚个人也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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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10-26 21:32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单位罚千元以上五千以下

近年来,各地因电动自行车导致的火灾频发,成为新的民生痛点。南都记者从深圳消防了解到,针对这个问题,与现行的2017年修订版本相比,本次修订的版本加强了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监管。

规定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以及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划公共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如何停放和充电?根据《条例》,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对既有建筑场所,要求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要求区人民政府为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既有建筑场所,优先就近规划公共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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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在车道中违章穿行。南方日报记者 鲁力 摄(资料图)

电单车其他违章处罚标准

除消防条例对车辆停放有规定外,深圳还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其他违章处罚标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中明确:

1.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2.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3.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且处2000元罚款。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

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6.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 温馨提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采写:南都记者 张小玲 焦明梁 通讯员 深消宣

综合深圳发布、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政府在线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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