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晓慧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惠市卫行处医罚〔2023〕20号)显示,惠州致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医学检验科从事检验工作,被惠州市卫生健康局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记者致电惠州致美口腔医院有关负责人,该名负责人拒绝透露此事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整改措施。
公示内容显示,处罚依据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南都记者查阅法律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