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南区金水湾业主颜先生向南都记者报料,该小区物业通知其结清未缴的水费,让颜先生感到疑惑的是,水费单上显示“费用开始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此时颜先生的房子还未收楼。颜先生多次要求物业提供水费明细未果,因此并未缴纳这笔水费。10月22日,物业对颜先生家采取了停水,次日缴清水费后通水。颜先生认为物业采取停水催收方法不合理,并要求物业方面对停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南都记者介入采访后,金水湾物业向颜先生提供了一份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户用水清单”,物业方面解释“费用开始日期”为水表的装表时间,并不意味着产生水费的时间,而是根据实际用水来计收的,对于这一解释颜先生表示了认可。对于赔偿方案,物业公司称会继续跟业主沟通。
无水费明细业主拒交水费 被物业断水催缴
颜先生称,2022年小区物业管理员告知颜先生尚有一笔未缴纳的水费,并提供了一张缴费单,显示“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共需缴纳水费408.98元”。自己的房子在2018年9月20日收楼,2019年2月份开始装修,2019年10月份之后才入住,水表过户前水费一直由物业代交。颜先生多次向物业索要具体明细支出未果,因此没有缴纳这笔水费。颜先生表示,今年10月份收到物业发出的通知,如果未能及时缴纳水费,一切后果要本人承担。
2023年10月22日晚,颜先生回到家中发现家里已停水,在与物业沟通未果后,颜先生当即拨打报警电话,警察到场后与双方沟通进行调解。但物业表示要把水费缴清才给恢复供水。次日,颜先生缴清水费后家中恢复供水。在颜先生提供的收款收据上,其中一张上注明“此笔费用业主存在异议需进行沟通”。
颜先生称,其间再次与金水湾物业方面进行沟通,要求提供水费明细,并向相关负责人发送了一份书面的赔偿申请。对方称24日回应颜先生,但直至25日颜先生也没有收到物业方面的回应。
颜先生表示,物业提供的水费单据显示,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日共产生了400多元的水费。争议在于“费用开始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我的房子在2018年9月20日收楼、2019年2月装修,在此之前应该不会产生水费。如果这段时间并没有产生水费,也没有收取水费,是否应该提供一个更加详细的明细?数次要求物业提供也没有下文”。此外,颜先生认为物业没有权力断供自来水,对于停水产生的损失,包括用水、误工费用等给予赔偿,并进行书面检讨。
回应
金水湾物业:“费用开始日期”为装表时间
金水湾物业服务中心回复南都记者称,水费单上的“费用开始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实际上是装表时间,到2020年7月才抄了一次表,装表时经检查不存在“漏水跑表”的情况,水费是在用水后才开始计收,并不意味着当时就产生了水费,只是计费周期从装表时间开始算起。
针对南都记者提出是否能提供其间的水费明细,物业方面表示会及时与自来水公司沟通,争取向颜先生提供水费明细单。针对“停水是否为物业行为”这一问题,物业方面并未给出正面回复,称多次催缴水费未果采取了强制措施。对于颜先生提出的赔偿,物业方面表示会积极与颜先生沟通。
10月31日,颜先生向南都记者反馈,物业方面与其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一份中山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用户用水清单”,对于物业方面关于“费用开始日期”的解释,颜先生表示认可,并希望物业方面能尽快给出合理的赔偿。
律师说法: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方式催交水费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伟荣
刘伟荣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当业主对水费收取提出质疑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告知业主相关水费的计算方式及收取标准。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同理,如双方在水费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物业公司也不得以停水方式催交水费。如业主与物业公司在水费收取方面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得采取停水的方式迫使业主支付水费。
采写:南都记者刘贤沛 实习生黄敬奎
摄影:南都记者吴进
编辑:刘贤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