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执法检查报告,截至今年8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72件,已批准重整计划69件,达成和解协议5件,宣告债务人破产1件,裁定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2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实施两年多,深圳审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实现个人破产从制度设计到稳步推进的突破,为后续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及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贡献深圳智慧和力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对进一步深化个人破产改革成果提出意见建议。
根据报告,在立法引领和推动之下,深圳在全国率先构建“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现代破产办理体系。市政府成立个人破产事务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制度化的“府院联动”协同办理个人破产机制。成立全国首个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专门承担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实现个人破产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
数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72件,已批准重整计划69件,达成和解协议5件,宣告债务人破产1件,裁定免除剩余未清偿债务2件,形成丰富的司法实践样本,在全国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为深入推进个人破产改革试点提供参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报告也指出《条例》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拓展,办理程序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关键角色,负责管理和监督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人的利益。《条例》要求由市政府制定管理人的任用、履职和报酬管理具体办法。目前,《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已经印发,但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因报酬标准不明,目前已办理或者正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都未获得相应报酬。报告建议加快制定管理人报酬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履职经费保障制度,激发行业活力,提升执业水平。
鉴于个人破产中债务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占比较高,报告还建议参照企业破产援助财政补贴办法,制定个人破产援助资金财政补贴方式和标准,在个人破产费用方面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如何防止个人破产滥用是社会关注的问题。当前,深圳出台了《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并依托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公开等多个渠道,加大破产信用信息供给。在此基础上,报告建议建立健全反破产欺诈监督和惩戒机制。探索实施个人破产事前预防、事中严格监督、事后纠错机制全链条覆盖,构建民事、行政、刑事和信用等多层次的责任体系,建立网络监督信息举报平台,让监督覆盖破产所有环节,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
编辑: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