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商人在批发市场私设“钱庄”交易外汇,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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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11-14 18:26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林铭溱 通讯员李国文  “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不法分子私设“地下钱庄”交易外汇将面临哪些法律的惩罚?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审理详情。

马某是一名生意人,往来于广州各大专业批发市场,其在工作中发现,外国客户到批发市场进行采购时会被要求以人民币支付,但一些客户没带够人民币现金,前往银行兑换又费时费力。

马某嗅到“商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某批发市场开起“地下钱庄”,并招揽需要兑换外币的人,采购方和供应方都成为其“客户”。

在商户要求外国客户必须以人民币进行支付,而外国客户又没有带够人民币支付时,市场内的商户会将客户介绍到马某的“地下钱庄”,客户在“地下钱庄”中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后,再向商户支付。

另外,一些外国客户来到批发市场采购时,部分商户直接收取外币,并找到马某的“地下钱庄”兑换人民币。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经扩线排查,发现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情况,资金进出频繁,且快进快出,于是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马某迫于压力,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2023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马某退出违法所得十万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银行转账等方式非法进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的结汇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后法院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国文表示,开设“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是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表现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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