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新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与路试有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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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3-11-17 18:55

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限定区域内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指南》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使用主体、上路通行、试点暂停与退出四个部分。

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方面,《指南》明确了企业的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

在安全保障能力上,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包括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要求。同时,在安全监测能力上,《指南》表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包括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要求。

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上,《指南》明确了企业的产品技术要求、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测试验证要求。

在过程保障上,《指南》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过程保障要求包括整车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 过程保障、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过程保障等要的过程保障要求。

在测试验证要求上,《指南》明确,产品应符合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验证要求。试验过程中不应变更自动驾驶功能相关的软件及硬件。

在使用主体方面,《指南》制定了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运营安全保障能力等细则。

其中,《指南》规定,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 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能力;在责任承担能力上,当车辆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时,能够向相关部门提供足以证明交通违法事实或者交通事故成因的证明材料;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上,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具备网络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估、处置、跟踪等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消除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能力。

在上路通行方面,《指南》明确表示,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为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同时,在车辆注册登记前,申请试点使用主体变更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充提交材料。使用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指南》还表示,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对安全员进行处理;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其中,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于涉及财产损失或者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以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还表示,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对车辆上路通行期间收集的数据加强管理,数据处理应当符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车辆产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违法违规责任,由安全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 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

在试点暂停与退出方面,《指南》提出,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涉嫌安全隐患,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或使用主体有未履行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电安全保护义务等情形,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应当退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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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陈培均

编辑:陈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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