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宣判时当庭表示坚决上诉。4月10日,这起全国首例大象公益诉讼案在云南省开庭。
云南省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内的野生亚洲象群。新华社发
法院: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
昆铁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是于2015年2月4日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野象谷景区系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亚洲象驯养、繁殖、表演并取得亚洲象《驯养繁殖许可证》。因原告认为被告从事大象表演是虐待亚洲象、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停止大象表演、赔礼道歉等。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昆铁中院围绕野象谷景区大象展演及驯养大象的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野象谷景区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表明,其具备利用大象进行展演的资质,组织展演不违反国家规定,系合法经营。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需要采用与其生理特点、身体条件相适应的方式、手段进行约束、规制,合理的驯养不是虐待。野象谷景区大象表演是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并未给大象身体带来伤害,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野象谷景区用于展演的大象及展演区域仅限于野象谷且独立于野外生态环境,未破坏生态,亦未给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带来重大风险。昆铁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将坚决上诉
判决同时指出,适度的人象互动,既是特定地域传统文化的传承方式,又可以增进人们对大象的了解,培育人们保护大象的意识。本案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民事公益侵权的主张虽不成立,但社会公众对本案的广泛关注说明人们关于动物保护的理念在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允许野生动物展演的同时也强调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与此同时,伴随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保护,采用更加文明的理念和方法驯养动物。只有当人类和动物和谐共生,人类和动物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才会更加精彩与祥和。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群众当天旁听了案件宣判。
另据报道,在宣判当天的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曾祥斌已明确表示,将坚决上诉。“法庭偏袒被告,无视当事人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出示的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
焦点
环保组织调研野象谷大象表演:
“逼迫大象服从指令,让其经历疼痛饥饿”
此前庭审中,原告列出的证据是,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该专利对大象的训练方法里,反复提到用象钩或者是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等伤害大象的方式进行训练,从而使大象做出低头、趴下、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动作。而被告方则在法庭上辩称,存在这项专利,但其中的内容并未投入实际运用。
原告在庭审中还展示了多段亚洲象踢足球表演、景区工作人员疑似针扎小象的视频。被告表示,大象踢足球的视频体现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而针扎小象的视频是“别有用心”的人拍摄后,“剪辑加工”而成的。
野象谷景区内“大象学校”的表演象。图源:红星新闻 受访者供图
亚洲象是我国一类重点保护动物,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根据景区的介绍栏,“大象学校”里共有10头大象,年纪最大的33岁,最小的9岁。“大象学校”里的主要项目,包括骑大象和观看大象表演。骑大象时,游客登上场边的梯子,爬上大象的脊背。训象师就会牵着大象,驮着游客在场内走一圈。表演开始时,大象在训象师的指挥下,用鼻子升起大象学校的“校旗”。接着,场地里的6头大象先后表演转呼啦圈、踢足球。
此前,来到野象谷做现场调研的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工作人员萍曦(化名)担心,在“大象学校”里表演、供游客骑乘的大象,或许因为他们的表演“工作”,身心健康已经受到伤害。在萍曦看来,表演能够证明大象已经受到了虐待。“表演中的行为并不是大象在自然状态下会主动做的事情。为了让大象服从指令,驯兽师会让大象经历疼痛、饥饿。它们其实是经过训练后,被迫地完成人类喜欢的动作。”
动物表演及虐待争议成热点话题:
“虐待”定义待明确,需要立法层面解决
近年来,动物表演以及由此引发的虐待动物争议一直是动物保护领域的热点话题。然而纵观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各类动物相关法律,对于动物表演和虐待的界定边界并不明晰。针对动物表演涉及的伦理争议,动物表演从业人员与动物保护者之间的观点也大相径庭,前者认为其与动物的关系是驯养,后者则认为是虐待。
代表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出庭的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表示,原告方将坚决上诉。
“一审判决主要针对虐待问题进行回应,回避了我们起诉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因伤病等各种原因掉队、被野象谷景区救助的野生亚洲象,为何几十年来没有一头被放归野外?相反,被救助的野生亚洲象‘羊妞’‘龙龙’学会了踢足球,可以肯定的是踢足球并不是亚洲象与生俱来的技能,其中必然存在人为干预。”曾祥斌说。
曾祥斌表示,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原告关于‘表演即虐待’的观点既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又缺乏事实依据”,这是对原告诉求的曲解。“我们的目的并不是禁止亚洲象展示展演,而是禁止在展示展演的过程中对亚洲象实施虐待。”
曾祥斌此前曾表示,他们并不认为通过此次诉讼,可以“一步到位”地全面禁止野象谷的大象表演活动。从根本上而言,动物保护还需要国家从立法的层面来解决。
在立法方面,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近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禁止动物表演议案提案。与此同时,也有动物表演从业者对叫停动物表演的呼声表达不满,指出如果立刻完全禁止动物表演,有可能会出现从业人员失业、大批表演动物难以安置的难题。
整合:史明磊
来源:新华社、界面新闻、红星新闻、上游新闻、西双版纳野象谷
编辑:史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