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施暴并叫嚣“全家杀绝” 继母无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珠海
原创2023-11-25 15:21

南都讯 你知道吗?家暴,不仅仅指肢体暴力。家暴,也不仅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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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珠海香洲法院家事法官对涉家暴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让大家准确识别家庭暴力,果断拿起法律武器。

继子对继母施暴,继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吴女士是小许的继母,她与小许父亲老许结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老许一人名下,与老许两人共同居住。后来,老许离世,吴女士独居在该处房产内。

吴女士与小许因老许的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继承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2023年5月某日,小许和妻子不顾吴女士反对,强行进入房屋内,要求与吴女士共同居住,三人发生争执,造成吴女士手部受伤,吴女士女儿小吴报了警。此后,吴女士搬到小吴家中,与小吴及其两名子女同住,其间小许多次通过微信语音对吴女士和小吴进行辱骂和威胁,扬言要杀害吴女士和小吴一家,多次出现“全家杀绝”“老子一刀一个给你干完,我一条命剥你全家”等说辞。

吴女士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香洲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小许骚扰、跟踪、接触吴女士和小吴及其两名子女,禁止小许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吴女士和小吴。该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后由于涉及双方的继承纠纷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指引当事人合法、理性地处理纠纷,香洲法院准许吴女士申请再延长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

家事法官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遭受来自家庭成员施暴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因此,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申请人遭受暴力或者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等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变更的具体内容、延长的具体期限。

面临前任的骚扰,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阿玲和阿川曾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21年离婚。后来,阿玲开始了自己的崭新生活,也结识了新男朋友。阿川得知后,多次打电话给阿玲,要求与她复合,但遭到阿玲拒绝。2023年5月某晚,阿川堵在阿玲家门口等待,目睹阿玲和男朋友一起下车后,便激动地冲上前去,意图殴打阿玲及其男朋友,并不停出言辱骂。直至阿玲报警后,警察前来劝阻,阿川才肯离开。但当晚阿川不停打电话骚扰阿玲,一直打到天亮还不罢休,并发短信恐吓威胁,导致阿玲整晚无法睡觉。

次日,阿玲因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果断向香洲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香洲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禁止阿川对阿玲及与她同住的母亲实施殴打、威胁等暴力行为,禁止阿川骚扰、跟踪、接触阿玲及其母亲。

家事法官说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网已经越织越密,将保护阶段延展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男方在离婚或分手后有上述损害安宁生活或侵害人格权的不当行为或有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等,女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防范“分手暴力”。

“以爱之名” 就能实施家暴吗?

阿艳和阿威于2021年结婚,但婚后阿艳发现阿威对家庭没有责任感,还经常要求她用婚前个人财产为其偿还婚前巨额债务。两人日常口角逐渐增多,2022年4月某日,两人因为阿艳工作时间过长、无法照顾孩子等原因发生争执,并谈及离婚,阿威威胁称“小孩判给你我先把你砍死”,并用拳头锤击阿艳脸颊和额头,导致阿艳受伤。数天后,两人再次因为金钱问题争吵,阿威到厨房拿菜刀指向阿艳,被家人拦下来才停手。2022年5月某日,阿威要求阿艳辞职回家照顾孩子,阿艳没有答应,他又一次用拳头锤击阿艳,并掐了她的脖子。

阿艳向香洲法院起诉离婚。阿威在庭审中辩解,阿艳是二婚,曾向他隐瞒了生育一子一女的事实,他选择原谅阿艳,继续生活,说明他对阿艳有很深感情。而平日里,他对阿艳体贴有加,阿艳所称的几次争吵,都是她无理取闹,他忍无可忍才予以纠正,其间发生了轻微肢体接触。

香洲法院结合阿艳的报警回执、急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阿威对阿艳的殴打行为和语言威胁已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双方离婚,根据阿威的经济能力和施暴情节、损害后果等酌定阿威向阿艳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双方孩子由阿艳抚养,阿威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家事法官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知,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方式对另一方身体实施了侵害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并不以损害后果严重为前提。虽然俗话说“爱之深,责之切”,但披着“爱”的外衣的家暴,从来都不是爱,千万不要让承诺、道歉与鲜花,异化成束缚、控制和棍棒。

采写:南都记者 陈栋 通讯员 肖辉燕  张梦颖  梁倩雯

编辑: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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