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每年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两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7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的6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同时,以案例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并强调发现机制比如学校及工作人员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
未成年人遭暴力抢夺,目睹父亲殴打母亲,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现实情况中,未成年子女不仅可能成为加害人的直接施暴对象,也可能因目睹家暴导致精神心理障碍。
最高法介绍一起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典型案例:2022年3月,年仅4岁的蔡某某被法院判给其母亲唐某某,但孩子的父亲蔡某不服判决,将孩子带走,直到2023年4月,在法院、心理咨询师多方努力下,蔡某将孩子归还唐某某。
仅一个月后,蔡某又来到唐某某家要求带走孩子,二人发生争执,蔡某殴打唐某某,并在这一过程中,导致孩子面部受伤。蔡某的暴力争夺,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因此唐某某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蔡某在孩子及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他们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高法认为,尽管父亲没有殴打孩子,但孩子作为家暴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暴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法院认定被父亲的暴力抢夺行为对孩子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睹家暴或将对未成年人产生隐蔽且久远的伤害。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曾向媒体表示,儿童目睹家暴后不仅身心受创,长大后也可能延续暴力行为。她表示,从她接触的案例来看,在给出明确答案的受访者回应中,70%的家暴加害人在原生家庭中曾遭受过亲子暴力或目睹家庭暴力。
李莹强调,反家暴服务需要不断推动并强化“目睹家暴儿童也是受害者”的意识,要关注到儿童目睹家暴的创伤,对他们进行心理支持。
学校、老师在制止家暴中起重要作用,最高法呼吁教育人员伸出援手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而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
最高法介绍了两起由学校老师发现家暴行为,替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强调学校及老师等在制止家暴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13岁女孩彭某某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出现焦虑抑郁状态,且有自残自伤风险。2021年4月某日晚,一次冲突后,彭某某被父亲赶出家门。她向学校老师求助,老师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她的母亲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天法院即签发保护令。之后,法院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帮助彭某纠正在教育方面的错误认知。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最高法发布此批案例时也向未成年人特别提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
最高法表示,我们也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对未成年人而言,学校及老师在其无家可归的危难情况下,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将成为其以后面临人生困难的温暖底色和强大支撑。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