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忙‘刷脸’就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你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帮信”犯罪陷阱呢?
近年来,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靠实施帮信行为换取短期违法收益,最终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五年间,检察机关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提款转账等犯罪从2018年137人增至2022年13万人。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指出,目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3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一周年之际,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盘点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相关案例。
【案例1】
因租借银行卡、提供刷脸服务等
学生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2年出生的学生王某在2022年8月与两个在网上“认识”身份不明的男子见面后,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租借给对方,并配合提供验证码,刷脸等操作,帮助提供转账和支付等结算服务,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合计1203076元。该两名男子还利用王某的身份信息在网上申请了两张银行卡,并采用同样的手段共计转账1183000元。王某从中获利3000元。其中已核实两被害人被骗金额合计805580元。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转账及刷脸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
提供银行卡帮男朋友收款
黄某被判处缓刑
2022年3月,被告人黄某通过抖音认识了一名陌生男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随后两人通过微信聊天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4月底,该男子称自己要去海外出差,大部分时间都在海上,海上经常没有信号收款转款不方便,提出让黄某提供银行卡帮其收钱并将银行卡收到的钱转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黄某答应后陆续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收款,并通过手机银行、微信将上述银行卡收到的钱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022年5月黄某的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出现无法转账的情况,黄某向银行咨询后被告知其银行卡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止付,排除嫌疑后才能使用,黄某在银行卡恢复正常后,又继续提供银行卡帮对方收钱并将银行卡收到的钱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查,被告人黄某的6张银行卡在2022年4月-6月之间共收入1094025.5元,其中有被害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后向上述银行卡共转入420357元。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例3】
为境外诈骗分子搭建网关设备
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12月,被告人肖某在某软件上看到某人打出“湖南境内工作,每天工资500元,工资日结”的招工信息,肖某受高薪的诱惑,明知他人是利用GOIP网关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分子实施电话诈骗,仍来到湖南省株洲市与外号“陈尘”(身份未落实)的男子共同使用GOIP网关设备。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肖某不定时更换地点搭建GOIP网关设备,并且负责日常维护设备正常运转,使得境外诈骗分子得以在境外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活动。2022年1月初,肖某雇佣高某、阳某(均另案处理)帮忙一起维护GOIP网关设备,由高某、阳某负责维护设备正常运转,肖向负责提供、收购电话卡。被告人肖某共非法获利3200元。
根据某机关的反电诈平台数据,查明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查获的该GOIP设备使用电话卡60余张,通过该GOIP设备拨打诈骗电话次数达1300余次。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4】
帮电信诈骗分子“引流”
两人都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组织他人在大庆市某小区,明知“上线”(身份不明)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接收“上线”提供的被害人手机号码,冒充“某证券”客服拨打电话,谎称可以推荐优质股票需要添加微信为由,让被害人添加“上线”提供的企业微信二维码,并按照添加微信的数量获取提成。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张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91948.55元,其中已查实被害人施某因添加微信被他人诈骗人民币20000元。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张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他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固定话术,组织人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目标电话,为他人提供“引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5】
公司接受委托帮诈骗分子开发投资理财软件
法院认定公司及相关员工均已构成帮信罪
2021年5月初,被告单位工某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制作冒用东某基金名义的虚假“东某基金”APP的投资理财软件。被告人朱某1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明知该软件用于理财诈骗,仍指使公司员工被告人于某、朱某2、苏某开发该款软件。被告人于某、朱某2、苏某三人在明知该APP系虚假理财APP的情况下,仍由苏某设计该软件外观界面,朱某2负责APP前端技术,于某负责将APP与后台进行连接,三人共同完成该款APP的制作并将其交由对方使用,工某公司非法获利7.8万元,参与该APP制作的被告人朱某2分得提成1590元、被告人于某分得提成1350元、被告人苏某分得提成600元。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于2021年3月下载“东某基金”APP,使用至6月,被骗取资金100余万元。经过相关部门综合分析和后续侦查,证明被害人孙某发现被骗时手机所使用的涉诈“东某基金”APP系工某公司所制作。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工某公司明知他人利用涉案“东某基金”APP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制作诈骗软件,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朱某1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某、朱某2、苏某参与制作了该软件系直接责任人员,四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最终判处工某公司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朱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某、朱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卢婉珊
编辑:卢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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