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环境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各种部门法法典化的讨论持续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话题。11月17日,第六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举行,论坛聚焦法典化时代的法治建设,于民法典编纂三周年之际,对民法典的法典化进行回顾和前瞻。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
对其他部门法的法典化,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能否以及如何被它们所效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指出,法典化历来就有编纂式和汇编式两种形式。他从立法机构、对体系和价值的不同追求以及是否要求规则有相当的成熟度几个方面对这两种形式的法典化方式进行了比较。此外,他对行政法是否要全部编纂成一部法典持不同态度,他认为很多其他的部门法即使要搞法典化,也并非要完全套用民法典的编纂式模式,可以考虑采用汇编式的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就“相得益彰: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完善”作主题发言。他指出,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制定已经基本形成规模和体系,突出了实践价值,具有创新性,对理解和适用民法典起到了重要作用。他认为,应正确对待我国司法解释作为法官法的具体功能,要实现制定法和法官法的相得益彰。对于适用民法典的法官法的改进,应当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职,遵循统一的民法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要敢于创新并且能够服务于实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的发言主题为“民法典与法学教育”。他指出,我国民法典是多重继受的产物,这也导致对其的解释工作成了艰巨的任务。由于这种多重继受,民法典存在着一些尚未明确问题,例如侵犯人格权自身的救济和侵权法的救济的区分和协调问题、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以及浮动担保和抵押的区分等,这些问题都给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任务。他认为,建立中国自主民法知识体系是学者、法官和律师共同的任务。学界同仁尤其要通过教与学的方式学习消化这些概念,使它们实现逻辑和体系上的贯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凯湘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发言。他通过汇集分析整理近三年的司法判决,得出结论认为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有助于实现民法典的行为指引功能和司法保护功能。他指出,人格权请求权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救济方式与侵权责任编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并不相同,是人格权请求权中独立的内容。民法典人格权编以第995条为基础,为人格权的保护创设了空间,为法官能动性的发挥提供了条件。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房绍坤。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房绍坤表示,中国的法典编纂传统自古有之,但传统意义上的法典编纂与我们今天的法典编纂并不相同,我们在进行今天的法典编纂时既要借鉴古代的优秀经验,也要充分借鉴国内外现有的成果。一个部门法是否要法典化要考虑这个部门法的特点,不能搞泛法典化。司法解释不能超越立法变成司法立法,不能改变法律的原意,不能在解释之后还需要再解释。此外,应当在民法教学中将民法典的精神贯彻始终,而不能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在这一点上,民法教育任重道远。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