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1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一连通报了三起行政垄断案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其中一起案件来自上海,另外两起均来自浙江。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三案案情或多或少涉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设立工程承包单位库,指定交易对象
上海查办的行政垄断案件主要涉及指定交易问题。2023年7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就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涉嫌行政垄断一事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印发《亭林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通知,要求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每年选择注册在该镇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纳入库内,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施工单位。且截至调查前,文件仍在执行。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亭林镇人民政府此举影响了其他具备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平等参与该区域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调查期间,亭林镇人民政府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清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内容。同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天然气经营准入搞“排外”,必须为本地注册企业
浙江两起案件情节则更明显指向排除、限制外地经营者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2023年9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两案进行立案调查。
其中一案涉案当事人为建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建德市人民政府印发《建德市天然气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实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准入制度,进驻建德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其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建德。
当年6月,建德市发改局、住建局分别与某天然气公司、某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市场特许经营权协议;两家公司均为注册在建德的独立法人企业。截至调查前,文件仍在执行。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建德市人民政府的上述做法排除、限制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相关市场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调查期间,建德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发文限制政府采购范围,优先考虑本地企业
另一起浙江案件事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南湖区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要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
具体而言,南湖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区属国资公司,对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定范围在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调查期间,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亦积极落实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嘉兴市南湖区建筑产业合规指引》,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编辑: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