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12月13日发布消息称,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特别强调,对于被羁押人符合“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类特殊情形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
根据《规定》,8类特殊情形还包括: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等。
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指出,其被逮捕后,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在开展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以及有无监护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规定》还明确,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变更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的监督管理;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情况的监督。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