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为规范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修订稿)》(简称“《试行办法》”),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1月4日。
《试行办法》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执业条件和办理程序、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10月5日。
明确大湾区律师受聘律所范围
《试行办法》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广东省司法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执业权利。
在执业条件方面,《试行办法》提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执业,应当满足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且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等多个条件。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只能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受聘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或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澳门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但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试行办法》规定,若出现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以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由广东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大湾区律师与内地律师享有同等权利
《试行办法》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部分民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为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
在权利义务方面,《试行办法》强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法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执业中,依法享有调查权、阅卷权等权利,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代理权,发表代理意见受法律保护。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承办业务,不得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律师行业有关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并应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大湾区律师接受律协行业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试行办法》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应当加入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同时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有违反《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