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消息,2023年12月2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锦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公开宣判。
图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陆锦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陆锦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日照中院表示,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工行广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高级专家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销售产品、贷款融资、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77亿余元,犯受贿罪。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锦文在担任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7亿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
日照中院认为,被告人陆锦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陆锦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陆锦文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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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此前报道, 陆锦文一案庭审于近一年半以前。2022年6月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陆锦文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
庭审中,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陆锦文的刑事责任,陆锦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陆锦文生于1962年12月,广东佛山人,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2017年8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0年12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高级专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显示,陆锦文于2021年9月“落马”,2022年3月被“双开”。
2021年9月2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监察委员会通报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陆锦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3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经查,陆锦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贯彻落实党中央金融政策表里不一、阳奉阴违,表面上强调严格把关、审慎放贷,私底下自行其是,滥用信贷审批权力,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并长期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组织观念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中谋取利益;“亲”“清”不分,让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唯利是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滥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贷款业务和监督执纪;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甘于被“围猎”;生活上奢靡腐化,肆无忌惮追求个人享乐和低级趣味。
上述消息指出,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国工商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陆锦文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陆锦文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山东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将陆锦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常源
编辑:刘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