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深圳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由深圳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实施。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这一消息。根据《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病患者:
1.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认定之日前12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资格认定当年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2.支出型困难家庭资格存续期间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家庭成员。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9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期间就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报销金额,其中在《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实施之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参照已参加原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核减相应报销金额,核减后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此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4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予以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30万元。
《实施细则》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