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养烈性犬致人损害,饲养人应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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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2-05 11:08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2月5日,最高法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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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芳介绍,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仅就养犬看,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犬只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与此同时,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陈宜芳称,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

她举例称,案例1中,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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