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并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
作为一种惩戒手段,罚款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如果规范实施,可以收获不错效果。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暴露了过罚不当、随意罚款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案例具有鲜明的“小过重罚”特征,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应。
最近央视披露了一个典型案例。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的张某,去集镇打工途中,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没想到这些芹菜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又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张某被开出罚单的部门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这个案例之所以堪称典型并被央视所关注,不外乎两点。一方面,开罚单的行政部门,理据非常充足,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类似情节,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就可以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另一方面,获利14元,却要罚款5万元,显然与公众朴素的法感严重悖离。
最终法院裁定,张某违法行为属实,但相应的惩处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
法院裁判的依据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过罚相当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作为当事人,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而且其不可能事先知道芹菜农残超标,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完全符合从轻乃至不予处罚的规定。
司法机关释法,对照之前有关部门的说理,哪个更贴近法治的初衷,更符合公众的朴素认知,似乎不难得出判断。
既然如此,为什么类似的小过重罚案件仍然层出不穷?具体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也不能避讳,那就是何勇在这次吹风会上特别提到的,“逐利罚款”。如果在一些部门那里,罚款不是手段,而成了执法的目的,开出的罚单畸轻畸重当然也就不奇怪了。
针对当前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
在明确必须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之外,《意见》特别提到,“倡导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作出细化规定。”而在这次吹风会上,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减轻等处罚清单”。
这意味着接下来,在制约执法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上,明确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并公之于众,可能是很紧要的工作。而毫无疑问,这也符合社会的预期。
编辑:张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