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史卫忠:惩处金融腐败,准确区分正常交易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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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3-0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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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2023年以来,金融反腐持续升温,“打虎”节奏颇为密集,今年1月中旬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也对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反腐败作出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

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何种特点?对于一些新型、隐性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检察机关如何针对性打击?2024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南都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史卫忠表示,当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手段复杂隐蔽,危害后果严重,不但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管理和交易秩序,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实体经济稳定发展。对此,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腐败犯罪,对采用交易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和手段隐蔽的隐性犯罪,持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准确区分正常交易和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应对腐败手段翻新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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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谈反腐败和监检衔接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比例提升

南都:当前反腐败斗争已进入纵深发展的深水区,去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什么特点?

史卫忠:2023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涉案金额增加。2023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职务犯罪2.6万余人,决定提起公诉1.9万余人,同比分别上升10%左右。其中,犯罪数额5000万以上的案件增多。

同时,重点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惩治效果显著。2023年,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国企、司法、医疗、金融、粮食等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打击力度,起诉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2700余人,起诉司法机关人员职务犯罪1700余人,起诉医疗系统人员职务犯罪500余人,起诉金融领域人员职务犯罪340余人,起诉粮食领域人员职务犯罪380余人。

此外,贪污贿赂犯罪集中,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万余人,占比超70%;从手段看,犯罪嫌疑人处心积虑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腐败犯罪,直接的权钱交易越来越少,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有的通过收受股权掩盖权钱交易的直接性,有的通过“市场行为”增加利益输送的隐蔽性,与传统型受贿相比,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难度都明显增大。

南都:在贪腐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是如何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的?

史卫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宪法确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为根本遵循,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协商,一体推进高质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监检衔接规范化建设。

目前,监检衔接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重点环节和领域的制度规范不断细化完善,各地监检衔接总体较顺畅有序,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质效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比例和质量逐步提升。目前国家监委立案调查的全部案件和省级监委立案调查的绝大多数案件检察机关均提前介入。2018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数和占比均呈稳步上升态势,其中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监委移送案件提前介入1.2万余件,占比超过60%,提前介入工作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

此外,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制度机制,会同国家监委联合印发提前介入工作程序的规定,不断规范提前介入、留置和强制措施的衔接等工作。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到部分地区联合开展调研督导评查,深入了解监检衔接机制意见落实情况,促进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加强办案指导,突出打击重点,形成工作合力,保持对行受贿犯罪的高压态势。

谈金融领域腐败

金融腐败关键少数犯罪较为突出,依法开展合规

南都:2023年以来,金融反腐持续升温,“打虎”节奏颇为密集,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何种特点?

史卫忠: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340余人,涉及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监管等系统,触及贪污、受贿、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近二十个罪名。

我们关注到,上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银行系统腐败案件高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银行系统人数为220余人,占金融领域提起公诉人数的比例超过65%,其中信贷领域“靠贷吃贷”“以贷谋私”情况较为突出,谋利事项分布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展期续贷、清收核销等环节。二是受贿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行为人同时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和违法发放贷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等失职渎职犯罪的情形较多。三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较大,2023年提起公诉案件中涉案数额300万以上的有240余人,约占70%,1000万以上的有130余人,约占40%。

南都: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与常规的贪腐犯罪相比,有哪些特点?

史卫忠:与常规的贪腐犯罪相比较,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主体覆盖面广。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等,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关键少数”犯罪情况较为突出。二是权力与资本深度勾连。金融领域拥有稀缺的行政权力和巨额资金配置权,权力和资本勾连纽带的机会更多,犯罪行为涉及金融业务资质准入、公司重组上市、证券承销投资,贷款发放等各个方面。三是犯罪手段复杂隐蔽。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传统的以权换钱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借用资本运作等市场行为实施权钱交易,如以购买股票期权、股份回购、资产置换等市场经济手段为掩饰进行利益输送。四是危害后果严重。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腐败行为可能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同时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缺位等问题,不但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管理和交易秩序,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南都:对于一些新型、隐性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史卫忠: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腐败犯罪。对采用交易手段实施的新型犯罪和手段隐蔽的隐性犯罪,持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好涉及预期收益、利用金融市场规则及金融衍生品实施的犯罪案件,准确区分正常交易和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应对腐败手段翻新升级。

检察机关还注重对新型隐性腐败犯罪手段的分析,揭示行为违法性特征;善于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借助专业力量,挖掘交易行为违法犯罪本质;充分发挥“数据建模”等技术手段优势,发现和展示涉案交易方式的异常点;准确把握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的核心区别,依法认定罪名和犯罪数额;制发以惩治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总结提出办案规则,为各地精准惩治金融领域相关职务犯罪提供指导。

南都:接下来在金融领域反腐败方面,检察机关还有哪些着力点?

史卫忠: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金融领域腐败问题重点整治。坚持一体打击受贿行贿、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持续加强对以贷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斩断金融腐败利益链条,依法妥善开展金融企业合规,积极参与金融行业治理和金融风险化解工作。同时,加大同步审查金融领域洗钱等衍生犯罪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监委联合下发的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坚持贯彻“一案双查”机制,及时发现金融腐败犯罪中的洗钱问题线索,依法惩治和追诉洗钱犯罪,切实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形成全方位打击金融涉腐犯罪的态势。

谈职务犯罪宽严相济

职务犯罪案件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南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如何?

史卫忠: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加强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依法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办理质效不断提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2万余人,认罪认罚适用率超过77%。共提出量刑建议1.4万余人,法院采纳率达到95%左右。

南都:职务犯罪是否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史卫忠: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精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因此,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无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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