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丁雪梅:建议规范营运损失费保险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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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3-0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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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约车数量激增,由于网约车等营运车辆的增加而产生的交通事故营运损失赔偿责任纠纷居高不下,针对这一现状,全国人大代表、江门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光电材料事业部技术部经理丁雪梅提出《关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中营运损失费等间接损失保险赔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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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江门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光电材料事业部技术部经理丁雪梅。受访者供图

网约车等营运车辆赔付纠纷比较多

“网约车司机数量从2020年末的289.1万人增长至633.4万人,增长了119%。由于网约车等营运车辆的增加而产生的交通事故运营损失赔偿责任纠纷比较多。”丁雪梅表示,根据公安部公开数据,202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35亿辆,其中汽车3.36亿辆。2023年新领证驾驶人2429万人,目前机动车驾驶人达5.2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86亿人。

丁雪梅表示,近五年来,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例检索,全国各法院对于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间接财产损失的支持率极低,不到10%,导致机动车的投保人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目前,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相关机动车的间接损失,其依据是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排除如下的各种间接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规避赔付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列举了“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四种情形。

“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要求赔付对于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间接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绕开了保险法第17条,通过格式合同规避了间接损失的赔付,导致在网约车等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时,法院基本都判决由机动车投保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丁雪梅表示,根据裁判文书网近5年公开的案例可知,每年类似案由引起的赔付纠纷约10万起,这也造成一定的司法资源消耗,更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建议规范营运损失费保险赔付责任

针对上述现状,丁雪梅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建议对《保险法》第十七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其次,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全国各法院对后续类似案件予以调整。丁雪梅建议,针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关于赔付间接损失的规定,予以补充说明,对于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建议加强保险行业规范自律,可开通投诉热线以及“回头看”督查。

采写:南都记者 曾育军

编辑:曾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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