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刘贵祥:不断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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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4-03-08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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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该制度实施至今已逾十年,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每年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数已呈现下降的趋势。

接下来,人民法院将如何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在信用修复和失信惩戒分级分类管理上还将有哪些举措?

全国两会之际,南都记者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他表示,在运用信用惩戒措施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贵祥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本次修改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适用信用惩戒制度;严格区分失信行为与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强化分类分级施策,推行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畅通救济渠道,增强惩戒的精准性。此外,在信用修复方面,将及时删除失信作为信用修复的关键举措,并通过设置异议等救济程序,畅通当事人提起信用修复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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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谈失信惩戒

信用惩戒须依法依规开展,防止权力滥用

南都:近年来,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居高不下,损害社会公信力的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刘贵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已有十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人数不断日积月累。加之近年来民事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等非诉执行案件增长明显,导致执行案件总量水涨船高。以2023年为例,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99.45万件,同比增长11.32%,执行案件的增加导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也相应增多,以上两个原因叠加,客观上形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绝对值总量较大的现象。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发挥了强大的威慑作用,目前每年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数已呈现下降的趋势。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信用惩戒聚焦到对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上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违反执行秩序的失信行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下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失信”和“失能”,坚决避免把客观上丧失履行能力,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被执行人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要严格依照规定及时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南都:我们关注到,失信惩戒也存在关联被执行人子女的情形,如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一问题?

刘贵祥: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强调的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额学费,针对的是高收费的“贵族式”学校,对其子女就读公立学校、普通收费的私立学校、高等院校等并不进行限制。试想,申请执行人生活窘迫、拮据,而失信被执行人却用本该偿还债务的财产为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贵族”学校支付学费,这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和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也不符合逻辑。既然无钱还债,怎么还能进行超出普通人的高消费呢?同时,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决不能也不应该因为被纳入失信名单而影响其子女就读普通学校。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在程序审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在采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额学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一些媒体中出现的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株连”亲属、“父母失信、子女受限”的说法,是对司法解释误读甚至不实宣传的问题。

对此,我们将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开展对相关政策和文件的深度、精准解读宣传,使全社会更好理解和支持相关制度,避免引发公众误解和质疑。

把联合失信惩戒聚焦到少数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恶意逃债行为上来,聚焦到“教科书式老赖”方面,发挥失信惩戒的威慑作用,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推进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因此,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避免违法或不当纳入失信名单而伤及无辜,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子女获得奖学金而不需要缴纳学费,或学费由亲属提供,不需要被执行人以自己的财产支付费用的情况,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慎判断,只要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亦不会以“一刀切”的方式采取限制措施。

南都:接下来,还将如何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信用修复制度建设上有哪些进展?

刘贵祥:当前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然是执行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及时保障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坚决抑制恶意欠债、恶意逃债,避免更多债权人被失信行为拖入一损俱损的泥沼,仍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但是,失信惩戒对当事人影响重大,应当始终秉持审慎态度,坚持比例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目前正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本次修改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适用信用惩戒制度;严格区分失信行为与确无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况,比如,对于“失能”当事人限制高消费,而不纳入失信名单,对已经查封部分财产,无其他失信行为的,不纳入失信名单,等等;强化分类分级施策,根据失信具体情形、具体情节,在纳入期限、信用惩戒方式、程度上有所区别对待,做到罚责相当;推行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根据不同情形,给当事人一个自我纠正的合理期限,注重惩戒的效果;严格纳入程序,畅通救济渠道,增强惩戒的规范性、靶向性、精准性。

关于信用修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及时删除失信作为信用修复的关键举措,并通过设置异议等救济程序,畅通当事人提起信用修复的通道。实践中,山东青岛、浙江宁波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试点工作,确定信用修复标准,完善信用修复流程。河南、江西等地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动建立诚信“红黑榜”制度,鼓励企业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法院明确信用修复流程规则,依法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并提供信用修复证明,切实为失信企业提供重整旗鼓再出发的再生机会。

谈“执源治理”

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南都: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最高法提出要推进“执源治理”,为什么会提出“执源治理”?     

刘贵祥: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了人民群众诉讼渠道,即使大力推进多元解纷,仍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案件量长期保持高位运行态势。诉讼案件数量基数增大,即使自动履行率近年来有所提高,仍有大量生效裁判需要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的绝对数仍呈增加态势。同时,仲裁、公证、司法确认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的生效法律文书,一旦得不到当事人自动履行,同样会涌入法院执行程序,需要执行“兜底”,直接造成执行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并未随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完善而相应减少。

据统计,2018年至2023年,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5576.7万件,执结5488.9万件,办案压力巨大。以2023年为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结案975.99万件,执行员额法官人均办案800余件,有的法院执行员额法官人均办案甚至达1000件以上。难以更好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了更好“抓前端、治未病”,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进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提出要推进“执源治理”。

南都:在推进“执源治理”中,最高法做了哪些工作?

刘贵祥:我们进一步强调“前端”的财产保全,不断提升诉前和诉中财产保全比例;一审时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力促既解案结、又解心结,尽量避免进入后续诉讼程序;通过在全国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设置“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等指标,督促承办法官在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上下更大功夫。同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此外,加大裁判文书的释明和说理作用,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辨明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从根本上定分止争、实现和谐。

谈交叉执行

更大力度的“审执分离”,是深化执行改革之利器

南都:1月份全国高院院长会上还提出,要做实“交叉执行”,提出“交叉执行”的初衷是什么?

刘贵祥: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制度,所以交叉执行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具有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的一项制度。但长期以来,交叉执行基本处于沉睡状态,没有真正作为一项管用好用的制度落地落实。

最高法院不断丰富完善并大力推动交叉执行,其目的在于通过交叉执行,将部分难以执行的案件移交其他法院执行,促进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形成有力监督,有效克服消极执行,防止权力、关系、人情干扰,遏制滥用执行权乃至执行腐败问题。

具体讲,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发挥“鲶鱼效应”。执行案件量大事难,一些地方法院执行工作难免会有疲于应付、质效不高的情况。交叉执行就是要引入非本院的更强执行力量进来,以不同的思路、方式,打破原案未能执行的局面,从而调动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执行案件,受当地种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措施不到位。交叉执行就是要让接受指定的法院在不受牵绊、没有包袱、完全依法履职的条件下,力推案件执行。说到这里,举一个典型案例,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有关法院长期未予执行。最高法院执行局作为交叉执行案件督办后,四川高院决定将本案提级由成都中院执行,通过最高法院统一指挥打破省域限制,加大了案件协调和督办力度,实现五地七家法院联动执行,经过努力,最终以4.4亿元“一揽子”解决本案。

三是完善执行监督制度。执行法官生活在当地,开展执行工作有时难免会受到权力、关系、人情的干扰,在执行中存在畏难情绪,以至于消极执行、久拖不执等,严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兑现。交叉执行是推动执行权依法规范运行的又一利器,将监督制约执行权的“铁笼”越织越密,越扎越紧。

南都: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有序推进交叉执行,交叉执行重点有哪些?

刘贵祥:2023年10月开始,最高法院在部分地区部署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试点,攻克了一批大案要案“骨头案”,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交叉执行案件1.08万件,取得实质性进展4310件,执行到位金额209.6亿元,营造了尊重法律、尊重裁判、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

法院之间交叉执行,是更大力度的“审执分离”,是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现阶段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改革。最高法院已经作了明确部署,全国法院从现在开始全力投入交叉执行攻坚战,通过开展交叉执行,彻底解决阻碍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顽瘴痼疾,解决体制机制运行中的一些制度性制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

最高法院将细化完善交叉执行启动规则,既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也要严防在案件甄别、审查甚至执行等环节可能滋生的廉政风险。今年交叉执行工作重点首先是要建立健全交叉执行工作制度机制。交叉执行案件如何选取,交叉执行如何启动,如何管理,如何考核,如何激励和追责等等,这些问题都要进一步明确下来,配套制度也要跟上来。最高法院执行局已经下发了通知,对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高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汇集形成全国性的指导意见。

南都:交叉执行具体如何推进?

刘贵祥:在适用方式上,交叉执行主要通过依法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方式实现,上级法院督促执行虽不属于交叉执行的范畴,但对于案件难度不大、仅是承办法官拖延执行、没有交叉执行必要的,原则上应以下发督办令的方式敦促指导下级法院限期执行;下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更换承办人的方式进行“内部交叉执行”。在交叉执行过程中,上级法院不能一“指”了之,放任不管,要加大对指定执行案件的督办力度,一案一号、案结号销,严防反复指定、程序空转,把案件办成了“夹生饭”;也不能只“指”不“提”,将矛盾下压,对于疑难复杂、下级法院协调难度大的案件,该提级执行的要及时提级执行。

对此,最高法院执行局将开展交叉执行专项督导。从今年开始,高院、中院要考核本辖区交叉执行案件办理情况,要责任到人,上下联动,开展辖区内专项督导,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此外,高院、中院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也要办理交叉执行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亲自办,以后要成为常态。

此外,还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经交叉执行顺利执结的,应当对执行法院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典型案例要及时进入案例库;对原执行法院或原承办人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乃至执行腐败等问题的,及时启动“一案双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务必严肃查处、追究问责;对于发现存在地方保护、联动机制不畅等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其上级部门通报或发出司法建议。

南都:交叉执行对“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怎样的意义?

刘贵祥:交叉执行剑指执行中最难办、最复杂或长期久拖不决的“骨头案”,是破解实践中“执行难”难中之难的利器 ,实践意义重大,体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执行,做实“公正与效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和要求。目前,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交叉执行作为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写入纲要。下一步,我们将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从执行工作规律出发,打牢执行工作基础,建立健全交叉执行长效机制,充分激发交叉执行效能,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在2035年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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