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法院判了,这种情况狗主全责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佛山
原创2024-03-17 11:56

近日,禅城法院公布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市民因与宠物狗合影意外受伤,动物饲养人被判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合计4724元。

据了解,2022年7月14日,李某见到吴某饲养的犬只心生喜爱,便走近询问可否与犬只合照。征得同意后,李某走到犬只旁边蹲下,拿出手机准备与犬只自拍合影,不料合影时鼻翼、人中部位却被犬只牙齿损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双方调解不成,李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

李某认为,吴某对其饲养犬只看管不严,导致自己被咬伤,吴某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吴某辩称,自己已为饲养犬只办理了相关证照并接种了疫苗,具备合法手续,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李某受伤是因其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携带犬只外出时,虽有用狗绳牵引,但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违反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法院还认为:李某在与犬只不熟悉了解的情况下贸然亲近并抚摸拍照,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系故意激怒犬只从而引发损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换言之,被侵权人过失或重大过失所致损害的,均不在减轻责任之列。

本案中,吴某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未对携带外出的犬只采取条例所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吴某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饲养宠物成为一种新时尚,养宠群体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时有发生。为倡导文明养宠、依规养宠,有效减少因宠物饲养不当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法官提醒相关群众应强化养宠有责、养宠负责意识,严格遵循当地相关宠物管理规定,在携带宠物外出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尽到管理和约束义务;此外,爱宠人士也应对陌生宠物保持警惕,尽量避免抚摸、逗弄,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

采写:南都记者 孙振凌 通讯员 禅法宣

编辑:孙振凌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 020-87006626
1